4.2 确诊疫情的应急处置

4.2 确诊疫情的应急处置

按照“早、快、严”的原则,坚决扑杀、彻底消毒,严格封锁、防止扩散。

4.2.1 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

4.2.1.1 疫点。相对独立的规模化养殖场(户),以病死畜所在的场(户)为疫点;散养畜以病死畜所在的自然村为疫点;放牧畜以病死畜所在牧场及其活动场地为疫点;家畜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疫情的,以运载病畜的车、船、飞机等为疫点;在市场发生疫情的,以病死畜所在市场为疫点;在屠宰加工过程中发生疫情的,以屠宰加工厂(场)为疫点。

4.2.1.2 疫区。由疫点边缘向外延伸3 公里范围的区域划定为疫区。

4.2.1.3 受威胁区。由疫区边缘向外延伸10 公里的区域划定为受威胁区。

划定疫区、受威胁区时,应根据当地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脉等)、人工屏障(道路、围栏等)、野生动物栖息地存在情况,以及疫情溯源及跟踪调查结果,适当调整范围。

4.2.2 封锁

疫情发生地所在地县级以上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跨行政区域发生疫情的,由共同上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发布封锁令。

4.2.3 疫点内应采取的措施

4.2.3.1 扑杀疫点内的所有山羊和绵羊,并对所有病死羊、被扑杀羊及羊鲜乳、羊肉等产品按国家规定标准进行无害化处理,具体可参照《口蹄疫扑杀技术规范》和《口蹄疫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执行;

4.2.3.2 对排泄物、被污染或可能污染饲料和垫料、污水等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具体可参照《口蹄疫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执行;

4.2.3.3 羊毛、羊皮按(附件1)规定方式进行处理,经检疫合格,封锁解除后方可运出;

4.2.3.4 被污染的物品、交通工具、用具、禽舍、场地进行严格彻底消毒(见附件1);

4.2.3.5 出入人员、车辆和相关设施要按规定进行消毒;

4.2.3.6 禁止羊、牛等反刍动物出入。

4.2.4 疫区内应采取的措施

4.2.4.1 在疫区周围设立警示标志,在出入疫区的交通路口设置动物检疫消毒站,对出入的人员和车辆进行消毒;必要时,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设立临时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执行监督检查任务。

4.2.4.2 禁止羊、牛等反刍动物出入;

4.2.4.3 关闭羊、牛交易市场和屠宰场,停止活羊、牛展销活动;

4.2.4.4 羊毛、羊皮、羊乳等产品按(附件1)规定方式进行处理,经检疫合格后方可运出;

4.2.4.5 对易感动物进行疫情监测,对羊舍、用具及场地消毒;4.2.4.6 必要时,对羊进行免疫。4.2.5 受威胁区应采取的措施4.2.5.1 加强检疫监管,禁止活羊调入、调出,反刍动物产品调运必须进行严格检疫;

4.2.5.2 加强对羊饲养场、屠宰场、交易市场的监测,及时掌握疫情动态。

4.2.5.3 必要时,对羊群进行免疫,建立免疫隔离带。

4.2.6 野生动物控制

加强疫区、受威胁区及周边地区野生易感动物分布状况调查和发病情况监测,并采取措施,避免野生羊、鹿等与人工饲养的羊群接触。当地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与林业部门应定期进行通报有关信息。

4.2.7 解除封锁。

疫点内最后一只羊死亡或扑杀,并按规定进行消毒和无害化处理后至少21 天,疫区、受威胁区经监测没有新发病例时,经当地动物疫病预防控机构审验合格,由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向原发布封锁令的人民政府申请解除封锁,由该人民政府发布解除封锁令。

4.2.8 处理记录

各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必须完整详细地记录疫情应急处理过程。

4.2.9 非疫区应采取的措施

4.2.9.1 加强检疫监管,禁止从疫区调入活羊及其产品;4.2.9.2 做好疫情防控知识宣传,提高养殖户防控意识;4.2.9.3 加强疫情监测,及时掌握疫情发生风险,做好防疫的各项工作,防止疫情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