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疫情处理
2025年10月13日
4 疫情处理
4.1 发现疑似疫情,畜主应限制动物移动;对疑似患病动物应立即隔离。
4.2 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要及时派员到现场进行调查核实,开展实验室诊断。确诊后,当地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按下列要求处理:
4.2.1 扑杀
对患病动物全部扑杀。
4.2.2 隔离
对受威胁的畜群(病畜的同群畜)实施隔离,可采用圈养和固定草场放牧两种方式隔离。
隔离饲养用草场,不要靠近交通要道,居民点或人畜密集的地区。场地周围最好有自然屏障或人工栅栏。
4.2.3 无害化处理
患病动物及其流产胎儿、胎衣、排泄物、乳、乳制品等按照GB16548-1996《畜禽病害肉尸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规程》进行无害化处理。
4.2.4 流行病学调查及检测
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疫源追踪;对同群动物进行检测。
4.2.5 消毒
对患病动物污染的场所、用具、物品严格进行消毒。
饲养场的金属设施、设备可采取火焰、熏蒸等方式消毒;养畜场的圈舍、场地、车辆等,可选用2%烧碱等有效消毒药消毒;饲养场的饲料、垫料等,可采取深埋发酵处理或焚烧处理;粪便消毒采取堆积密封发酵方式。皮毛消毒用环氧乙烷、福尔马林熏蒸等。
4.2.6 发生重大布病疫情时,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按照《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有关规定,采取相应的扑灭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