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 饲养管理

5.1 饲养管理

5.1.1 易感动物饲养、生产、经营等场所必须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审核管理办法》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并加强种羊调运检疫管理。

5.1.2 羊群应避免与野羊群接触。

5.1.3 各饲养场、屠宰厂(场)、交易市场、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等要建立并实施严格的卫生消毒制度(见附件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