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疫情处理
根据流行病学特点、临床症状和病理变化做出的临床诊断结果,可作为疫情处理的依据。
4.1 发现或接到疑似疫情报告后,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及时派员到现场进行临床诊断、流行病学调查、采样送检。对疑似病羊及同群羊应立即采取隔离、限制移动等防控措施。
4.2 当确诊后,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立即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并采取相应措施;同时,及时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并通报毗邻地区。
4.2.1 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
疫点:指病羊所在的地点,一般是指患病羊所在的养殖场(户)或其他有关屠宰、经营单位。如为农村散养,应将自然村划为疫点。
疫区:由疫点边缘外延3 千米范围内的区域。在实际划分疫区时,应考虑当地饲养环境和自然屏障(如河流、山脉等)以及气象因素,科学确定疫区范围。
受威胁区:指疫区边缘外延5 千米范围内的区域。
4.2.2 封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接到封锁报告后,应立即发布封锁令,对疫区进行封锁。
4.2.3 扑杀
在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监督下,对疫点内的病羊及其同群羊彻底扑杀。
4.2.4 无害化处理
对病死羊、扑杀羊及其产品的无害化处理按照GB16548 执行;对病羊排泄物和被污染或可能被污染的饲料、垫料、污水等均需通过焚烧、密封堆积发酵等方法进行无害化处理。
病死羊、扑杀羊尸体需要运送时,应使用防漏容器,须有明显标志,并在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监督下实施。
4.2.5 紧急免疫
对疫区和受威胁区内的所有易感羊进行紧急免疫接种,建立免疫档案。
紧急免疫接种时,应遵循从受威胁区到疫区的顺序进行免疫。
4.2.6 紧急监测
对疫区、受威胁区内的羊群必须进行临床检查和血清学监测。
4.2.7 疫源分析与追踪调查
根据流行病学调查结果,分析疫源及其可能扩散、流行的情况。对可能存在的传染源,以及在疫情潜伏期和发病期间售(/运)出的羊类及其产品、可疑污染物(包括粪便、垫料、饲料等)等应当立即开展追踪调查,一经查明立即按照GB16548 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4.2.8 封锁令的解除
疫区内没有新的病例发生,疫点内所有病死羊、被扑杀的同群羊及其产品按规定处理21 天后,对有关场所和物品进行彻底消毒(见附件1),经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审验合格后,由当地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原发布封锁令的人民政府发布解除封锁令。
4.2.9 处理记录
对处理疫情的全过程必须做好详细的记录(包括文字、图片和影像等),并完整建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