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 监测

5.2 监测

5.2.1 监测对象和方法

监测对象:牛、羊、猪、鹿等动物。

监测方法:采用流行病学调查、血清学诊断方法,结合病原学诊断进行监测。

5.2.2 监测范围、数量

免疫地区:对新生动物、未免疫动物、免疫一年半或口服免疫一年以后的动物进行监测(猪可在口服免疫半年后进行)。监测至少每年进行一次,牧区县抽检300 头(只)以上,农区和半农半牧区抽检200 头(只)以上。

非免疫地区:监测至少每年进行一次。达到控制标准的牧区县抽检1 000头(只)以上,农区和半农半牧区抽检500 头(只)以上;达到稳定控制标准的牧区县抽检500 头(只)以上,农区和半农半牧区抽检200 头(只)以上。

所有的奶牛、奶山羊和种畜每年应进行两次血清学监测。

5.2.3 监测时间

对成年动物监测时,猪、羊在5月龄以上,牛在8月龄以上,怀孕动物则在第一胎产后半个月至1 个月间进行;对S2、M5、S19 疫苗免疫接种过的动物,在接种后18 个月(猪接种后6 个月)进行。

5.2.4 监测结果的处理

按要求使用和填写监测结果报告,并及时上报。

判断为患病动物时,按第4 项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