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个国家和地区长期照护保险的启示
(一)德国长期照护
德国从1995年开始实施长期照护保险制度,通过被保险人缴纳保费、保险人支付长期照护费用的方式来获取相应服务。德国的长期照护保险以全国人口为强制参保对象,为所有有需要的德国公民提供普及式的基本照护保险服务。德国长期照护研究自20世纪70年代开始,1974年对老年保险以“从业时的经济与社会地位”为基础提出质疑,长期照护立法成为重要话题。1980年政府将长期照护作为社会保障立法目标,1985年《护士执业法》出台;1994年颁布《护理保险法》,1995年1月1日正式实施。《护士执业法》和《护理保险法》的出台为长期照护制度的制定和实施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2013年底,德国养老机构总数为25 775所,其中养老护理机构有13 030所,约占养老机构总数的50%。在养老护理机构中,私立机构5 349所,约占41%;教会及慈善机构7 063所,约占54%;国立机构618所,约占4.7%。从事居家上门服务的机构有12 746所,其中私立机构8 140所,约占63.8%;教会及慈善机构4 422所,约占34.7%;国立机构184所,约占1.4%。2013年,德国护理从业人员有1 005 524人,约占总人口的1.2‰。其中养老护理机构从业人员685 447人,占护理从业人员的68.2%;居家上门服务机构从业人员320 077人,占护理从业人员的31.8%。
(二)美国长期照护
美国的长期照护保险制度实行完全市场化的商业保险模式,鼓励机构商业化养老,由长期照护需要者向保险公司购买服务。美国长期照护保险产品大致包括三类:只赔付老人监护中心(Nursing Home)费用的产品;只赔付居家照护(Home Care)费用的产品;两种情况都赔付的产品。
美国长期照护险如今面临巨大挑战。目前,美国只有17家公司将长期照护险作为独立的险种销售,比长期照护险的全盛时期减少了很多。据美国保险经纪人世界杂志(Broker World)2013年公布的调查数据显示,2012年全美共卖出近23万份个人长期照护保险,新增销售额近5.6亿美元。保险销售非常集中,Genworth和西北相互人寿(Northwestern Mutual)合计卖出了约60%的新保单。
(三)加拿大长期照护
加拿大老年人照护服务从疾病治疗、康复医疗和长期照护三个维度建立体系,为老年患者提供全方位的照护服务。加拿大养老照护模式=(治疗+康复+照护)×专业团队,具有“多层面、成体系”的特点,包括三个方面:第一是老年患者患病急性期,医院负责针对老年人急性病症进行及时诊治;第二是有较完善的康复医疗体系,可以给老年患者提供康复医学支持;第三是长期照护的理念,老年患者即使在家里也可以得到医疗服务,社区医疗发挥着重要作用。
(四)英国长期照护
英国的长期照护保险制度是国家责任型,资金筹集主要来源于税收,属于全民普及型保险,但具有“排富条款”的限制,按照资产调查结果,对不同身份的群体给以差异化的保障待遇。在英国,长期照护保险没有统一的照护评估体系,不需要对需求者的照护需要或照护风险进行界定,由地方政府的照护管理职员将照护需求进行转化,照护需求者可以通过选择实物券的方式来购买服务项目,但购买的服务项目必须由本人支付。
(五)日本长期照护
日本的长期照护保险制度也属于社会保险模式。但与德国不同的是,日本长期照护保险只面向40岁以上的人口,65岁以上的老年人口为主要给付对象,40~65岁人口要获得给付资格就必须符合特殊规定要求。日本与德国的长期照护保险制度总体上相似,但在费用分担方面却大不相同,德国的长期照护保险基金来源于雇主和劳动者共同负担的保险费收入,而日本长期照护保险总费用的一半由政府承担,被保险人按照市、町、村划分为不同等级,负担不同的保险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