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五条 履行兜底职能。公建民营养老机构,应承担政府兜底保障职能,优先接收政府特困供养老年人,在保障基本养老服务基础上,积极面向社会老年人开放。

第六条 规范资产管理。实施公建民营的养老机构,应做到产权清晰,保持土地、房产、设施设备等国有资产性质不变。运营方应确保国有资产安全,不得私自处理国有资产,不得以任何方式进行抵押、融资、贷款,加强对运营场所和设施设备的修缮、维护,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

第七条 健全扶持政策。科学设置养老机构公建民营实施条件,建立健全建设(改建)、运营补贴、税费减免、人才培养等配套扶持政策,增强对专业管理团队、优质资本的吸引力,充分调动运营方积极性。

第八条 完善监管体系。发挥政府监管职能,建立健全公建民营养老机构服务、管理和运营监管体系,完善管理制度和服务标准,规范运营行为。发挥行业组织作用,落实行业自律和行业监管,创建公平公正、公开透明、健康有序的发展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