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管理制度

六、管理制度

员工须知

1.员工的权利和义务。(1)员工权利;(2)员工义务。

2.仪容仪表十项要求。(1)头发;(2)面部;(3)服装;(4)鞋袜;(5)工牌;(6)个人卫生;(7)饰物;(8)随身物品;(9)语言要求;(10)站立和行走要求。

3.日常生活五项注意。(1)公共卫生;(2)爱护公物;(3)不接收受住院老人及亲属的赠品和红包;(4)员工会客;(5)员工宿舍。

考勤制度

1.各处、院办公室、护理部负责本单位内员工的日常考勤管理,设专人负责考勤工作。考勤员必须熟悉护理院有关制度,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如实考勤本部门全体员工的出勤天数,如发现隐瞒事实,弄虚作假等情况,应视为考勤员工作失职,并视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直至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院办公室负责全院人员的考勤汇总,审核、督查工作、并将考勤结果与工资、津贴挂钩等。

2.考勤员按月认真填写“员工考勤统计表”,注明夜值班天数,夜值班人员变动情况及护士变动情况。

3.各类假期必须注明,如一个月内有产前假、产假或哺乳假,应注明各为多少天。休假必须事先征得所在各处、院办公室、护理部负责人的同意。

4.申请婚假、产假、哺乳假、探亲假、事假、丧假,必须填写院办公室统一印制的请假条作为考勤依据。为利于工作安排,应提前5天办理请假审批手续(特殊情况例外),请假条经本各处、院办公室、护理部负责人和分管院领导签字后于次月初(5日之前)报院办公室汇总。各处、院办公室、护理部在节假日前2天将本各处、院办公室、护理部排班表报院办公室。

5.请病假者交考勤表时需附病假证明书。病假证明必须经治疗单位门诊部盖章则视为有效。

6.员工上班时间未办理任何请假手续或请假未批准而擅离岗位的;请假理由和公出理由,查明不真实者;不服从护理院调动和工作分配,未按期到新岗位报到者;未经批准超过请假期限者均作旷工处理。旷工3天以内(含3天)停发当月各种津补贴,并按旷工天数扣发基本工资;累计旷工3天以上的,停发当月工资;无正当理由连续旷工15天以上、或1年累计超过30天的作辞退处理。对上班迟到、早退的工作人员,考勤人员将检查记录和处罚单报院办公室。

7.院内员工调动,原各处、院办公室、护理部考勤员必须在考勤月报表上填写调出时间,被转入的各处、院办公室、护理部填写好入各处、院办公室、护理部的时间。

8.各处、院办公室、护理部负责人应支持监督考勤员做好考勤统计工作,考勤上报时必须经本各处、院办公室、护理部负责人审核签字。节假日排班表保存2年。

请销假制度

1.探亲假。(1)员工享受探亲假应具备的条件。连续工作满3年的在职员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亲假待遇。与父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亲的待遇。但是,员工与父亲、母亲一方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亲的待遇。(“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是指不能够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父母”包括自幼抚养员工长大、现在由员工供养的亲属,不包括岳父母、公婆)。本省内原则上不安排探亲。(2)探亲假时间:①已婚员工探父母四年一次,假期20天,探配偶一年一次,假期30天。②未婚员工探父母一年一次,假期20天,二年一次,假期45天。(3)有关规定:①员工探望配偶的,每年只给一方探亲一次。②探亲假包括公休假日、法定假日和路程,路费自理。③探亲假期间工资待遇:按请假天数扣发考勤奖、绩效工资等。

2.病假。(1)病假审批程序及手续:员工请病假时间在3天内的,由各处、院办公室、护理部负责人审批,4天至1周内的,报院办公室审批,1周至2周以上的报分管副院长审批。员工的病情诊断证明书,须有就诊护理院门诊部出具。(2)在外地探亲、休假员工如患病,需当地护理院出具诊断证明,原则上只许请1周病假,并及时报院办公室备案。(3)病假期间工资待遇:①病假30天以内,按请假天数扣绩效工资。②病假31天至60天的,停发考勤奖和绩效工资。③病假61天以上的,停发享受工资。④对长期病休后要求恢复工作者,须持就诊护理院治愈证明,经院办公室允许后,方可恢复工作。⑤因公负伤者,医疗期间工资照发。因肇事(交通或打架等)受伤者,在休养期间扣发工资。⑥获得省级以上劳动模范称号,仍然保持荣誉的,病假期间的工资照发。

3.事假。(1)非紧急重大事项,原则不予请事假。事假天数允许以年休假冲抵。(2)事假审批程序:各处、院办公室、护理部负责人请事假3天以内(含3天)的,由分管院长审批,报院办公室备案;3天以上的,还须报请院长审批。一般员工请事假3天内的由各单位负责人审批,3至5天由院办公室审批,7天以上由院办公室审查后报分管副院长审批。员工请事假需填申请单,批准后交所在单位统一考勤。当年事假累计在30天以下(含30天)的,每天扣发本人日基本工资的50%[日基本工资=(月基本工资÷24)];当年事假累计超过30天以上的,从第31天起停发本人基本工资。

4.丧假。(1)丧假1至3天。(2)有关规定:①丧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②员工的直系亲属(父亲、配偶和子女)以及岳母、公婆死亡,均可批准请丧假。③丧事在外地料理的还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路程假。④经批准的丧假和路程假期间,工资按请假天数扣考勤奖和绩效工资。途中的车船费由员工自理。⑤请假需填写申请单,经所在单位负责人审核后报院办公室批准。

5.婚假。婚假3天,晚婚假另增加12天。有关规定:婚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在探亲假(探父母)期间结婚的,不另给假期;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经批准的婚假和路程假期间,按请假天数扣考勤奖和绩效工资。途中的车船费由员工自理;请假需填写申请单,经所在单位负责人审核后由院办公室批准。

6.生育假。凡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可休产假、护理假。根据有关规定实行晚育的员工,男方可以享受7天护理假。护理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按请假天数扣考勤奖和绩效工资。哺乳假。女方产假期满后抚养婴儿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报院办公室批准,可给予6个月的哺乳假。哺乳假期间,发80%基本工资,停发各类津补贴和奖金,但计算工龄。

7.销假。员工请假结束返回工作岗位后,应及时向院人力资源管理部门销假(逾期不销假的视为超假),并主动向本单位领导汇报自己在休假期间的有关情况,如遇重要情况不得隐瞒不报。

公用印章的使用管理

1.院章及院长公用个人章。

2.用印审批。

3.监印。

4.处罚。对非法用印者,根据情节轻重予以行政处分或依法惩处。

奖惩规定

1.奖励。奖励等级分为:通报表扬、嘉奖、授予荣誉、奖励晋级;在给予上述奖励时,可发放一次性奖金。

2.处罚。处罚视情节轻重予以经济处罚或行政处罚。经济处罚分为罚款、扣发奖金或工资、降低工资标准。行政处罚分为警告、记过、辞退、开除。

3.奖励、处罚的审批。对给予奖励或处罚的员工,由人力资源部门提出奖励或处罚的理由并签署意见,经分管院长同意后报院长办公会审定。

人力资源配置原则和岗位设置方案

1.指导思想。坚持“精简、优化、效能、求实”的原则,根据相关的规定,结合护理院实际工作需要,综合考虑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科学合理配置人员,严格依编管理、按需设岗,确保护理院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化、规范化。

2.基本原则。服务于中心的原则;按需定岗;科学编配、合理设岗,提高岗位效率;各类各职人员的素质、专业、能级、年龄、性别及数量比例、结构合理;保持一定的弹性空间,确保工作需要,实行动态管理。

3.岗位设置方案。根据国家卫生部印发的《护理院基本标准(2011版)》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工作情况,编配员额主要参照以下标准:(1)全院至少有1名具有副主任医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医师,至少有3名具有5年以上工作经验的医师。(2)除按照上述要求配备专职医师以外,还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配备兼职医师。至少有神经内科、心血管内科、呼吸内科、肿瘤科、老年病科等专科的专职或兼职医师负责定期巡视入住老人,处理医疗问题。(3)每增加10张床位,至少增加1名专职或兼职医师。(4)每床至少配备0.8名护理人员,其中,注册护士与护理员之比为1∶2~1∶2.5。(5)每10张床或每病区至少配备1名具有主管护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护士。(6)每病区设护士长1名。(7)应当配备与开展的诊疗业务相应的药师、技师、临床营养师、康复治疗师等医技人员。(8)工勤人员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定人定岗。

现金管理制度

现金管理制度包括现金使用范围、现金收付原则、现金收入和支出、现金报销时限、库存现金保管。

食堂管理制度

(1)留样由专人负责,建立食物留样记录。

(2)留取当餐供应所有菜肴,每份留样不少于100克,用标签标明菜名,置放于规定位置,保存48小时。

(3)配备专用留样冷藏柜。温度设置为0℃~6℃。

(4)食品留样盛器采用带盖容器,每次留样前应进行清洗、消毒。

(5)留样在置放时相互间有一定距离,不叠放,避免留样食品相互感染。

(6)对违规行为,追究责任,按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