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九条 县(市、区)民政局负责组织实施区直养老机构的公建民营,监督、指导、推动全区公建民营工作;乡镇(街道)政府在民政局的指导下负责辖区内养老机构公建民营的组织实施;县(市、区)财政局负责落实养老服务补贴政策;县(市、区)国有资产管理局负责养老机构资产保值、增值。

第十条 养老机构公建民营应当由所有权方制定实施方案,进行需求分析和可行性论证,委托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国有资产评估,出具资产评估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