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省养老服务业相关政策
(一)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
一是关于完善养老服务设施要求。提出“新建居住小区按每百户不少于20平方米的标准配套建设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已建成的住宅小区按每百户不少于15平方米的标准调剂解决。社区人口规模在1万~1.5万人、1.5万~3万人、3万~5万人的社区,应分别配套建设面积不少于750平方米、1 085平方米、1 600平方米的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以上设施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不得挪作他用。老旧居住区没有养老服务设施或现有设施达不到建设指标要求的,必须在2020年年底前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开辟养老服务设施。农村养老服务设施要纳入农村公共服务设施并且要统一规划、优先建设。农村幸福院建设标准原则上占地不少于2亩、建筑面积不少于400平方米、床位不少于20张。”二是财政扶持政策。省财政对新增养老床位不少于20张、符合有关部门规定资质条件的养老机构,按核定床位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对东、中、西部地区每张床位分别补助4 500元、5 500元、6 500元。
对符合条件的城市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分别给予15万元、20万元、25万元的建设补助;对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上的,给予10万元的建设补助;对城市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分别给予4万~6万元的开办补助。对农村幸福院,给予6万元建设补助和3万元开办补助。对经教育部门批准设立养老服务专业的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设立养老服务专业的技工院校,完成招生计划要求、连续独立招生和开展正常教学的院校,省财政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每年奖励名额不少于6所。
(二)民政部等10部委《关于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1.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鼓励民间资本在城镇社区举办或运营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老年人活动中心等养老服务设施,为有需求的老年人,特别是高龄、空巢、独居、生活困难的老年人,提供集中就餐、托养、助浴、健康、休闲和上门照护等服务,并协助做好老年人信息登记、身体状况评估等工作。
2.鼓励民间资本参与机构养老服务。支持采取股份制、股份合作制、PPP(政府和民间资本合作)等模式建设或发展养老机构。鼓励社会力量举办规模化、连锁化的养老机构。
3.支持民间资本参与养老产业的建设发展。支持企业开发安全有效的康复辅具、食品药品、服装服饰等老年用品用具和服务产品,引导商场、超市、批发市场设立老年用品专区专柜,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建立老年用品一条街或专业交易市场。鼓励民间资本参与老年公寓和居住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以及既有住宅适老化改造。
4.推进医养融合发展。支持有条件的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或与医疗卫生机构签订协议,为老年人提供优质便捷的医疗卫生服务。对养老机构设立医务室、护理站等医疗机构给予大力支持,按规定进行设置审批和执业登记。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中符合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条件的,要按规定申请纳入定点范围。
5.完善投融资政策。民政部本级彩票公益金和地方各级政府用于社会福利事业的彩票公益金,要将50%以上的资金用于支持发展养老服务业。其中,支持民办养老服务发展的资金不得低于30%。鼓励通过财政贴息、补助投资、风险补偿等方式,支持金融机构加快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研究以养老服务产业为基础资产的证券化产品,稳步推进金融机构直接或间接投资养老服务业。
6.落实税费优惠政策。对民办养老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免征营业税。养老机构在资产重组过程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对家政服务企业由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提供的老人护理等家政服务,在政策有效期内按规定免征营业税。对符合条件的民办福利性、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取得的收入,按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对民办福利性、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经批准设立的民办养老院内专门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顾的场所免征耕地占用税。
7.加强人才保障。依托职业院校和养老机构等,加强养老护理人员培训,对符合条件参加养老照护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的从业人员,按规定给予补贴。养老机构和组织应当依法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对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养老机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就业困难人员以灵活就业方式从事居家养老服务的,可按规定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8.促进民间资本规范有序参与。加快制订和完善养老服务相关标准,建立健全养老服务标准体系,不断提升养老服务的规范化和标准化水平。加强对民间资本进入养老服务业的跟踪监测和管理。
9.保障用地需求。民间资本投资养老服务设施所需建设用地,适用国家规定的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供应和开发利用政策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按照《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4〕11号)相关规定办理。
(三)关于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指导意见
1.合理界定养老服务设施用地范围。
2.依法确定养老服务设施的土地用途和年期。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在办理供地手续和土地登记时,土地用途应确定为医卫慈善用地。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以出让方式供应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年限按最高不超过50年确定。
3.规范编制养老服务设施供地计划。
4.细化养老服务设施供地政策。经养老主管部门认定的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的,其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可采取划拨方式供地。民间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经养老主管部门认定后同意变更为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的,其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应当报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办理协议出让(租赁)土地手续,补缴土地出让金(租金)。但法律法规规章和原《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明确应当收回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除外。
5.鼓励租赁供应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为降低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的建设成本,各地可制订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出租或先租后供应的鼓励政策和租金标准,明确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向社会公开后再执行。
6.实行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分类管理。新建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中依据规划单独办理供地手续的养老服务设施,其宗地面积原则上控制在3公顷以下。有集中配建医疗、保健、康复等医卫设施的,不得超过5公顷。
7.加强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监管。(1)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整体转让和转租,不得分割转让和转租。(2)不得改变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改变用途用于住宅、商业等房地产开发的,由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3)签订出让合同和租赁合同时,应当约定出让或租赁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设定抵押权。(4)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内建设的老年公寓、宿舍等居住用房,可参照公共租赁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标准,限定在40平方米以内。(5)向符合养老申请条件的老年人出租老年公寓、宿舍等居住用房的,出租服务合同应约定服务期限一次最长不能超过5年,期限届满,原承租人有优先承租权。
8.鼓励盘活存量用地用于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涉及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或转让的,在原土地用途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可不改变土地用途,允许补缴土地出让金(租金),办理协议出让或租赁手续。
9.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兴办养老服务设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依法使用本集体所有土地,为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兴办非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民间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与政府举办的养老机构可以依法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四)关于开发性金融支持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1.支持重点。申请国家开发银行贷款支持的养老项目,应通过民政部门推荐或认可。重点支持下列五个方面:(1)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项目。(2)居家养老服务网络建设项目。(3)养老机构建设项目。(4)养老服务人才培训基地建设项目。(5)养老产业相关项目。
2.贷款条件。(1)借款人。借款人应该是依法成立的实施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企(事)业法人及其他合格主体,具有清晰的产权关系和健全的治理结构,并具有与国家开发银行合作开展业务的相应资质。(2)项目筹资。养老项目的资金来源含政府补助资金、借款人自有资金和纳入项目总投资的借款人非货币资产等。资金占比应不低于总投资的20%,不足部分可申请贷款;项目资金应与贷款资金同比例到位。(3)还款来源。公司融资的还款来源主要为公司自由现金流,包括但不限于借款人日常经营性收入、借款人自身拥有的资产变现产生的收益等。(4)贷款利率和期限。贷款利率按照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定价模型进行测算。贷款期限根据项目偿债能力分析确定,最长不超过15年,宽限期应不超过项目建设期,且一般不超过3年。(5)信用结构。充分利用借款人、担保人、项目自身、地方政府等相关利益方的有效资源构建信用结构,可采用资产抵押、保证担保、股权质押、收费权质押等合格的担保方式。
3.操作流程及双方职责。(1)项目开发。民政部门和国家开发银行要共同建立广泛的项目入口机制,有贷款需求的借款人,可填写开发性金融支持养老服务项目申请表(见附件),说明项目建设内容、总投资额、拟申请贷款额度以及享受政府各项补贴和优惠情况等,并报民政部门提出意见。对符合国家政策和养老服务业发展方向、属于当地重点支持范围且可以纳入社会养老服务体系融资范围的养老项目,当地民政部门要予以支持,并积极向国家开发银行各分行进行推荐。(2)评审及审批。国家开发银行对具备评审条件的项目,按照工作流程纳入评审计划、完成评审工作和审批程序,及时将审批结果反馈民政部门,并给予业务指导。(3)信贷管理。国家开发银行审批通过的项目,按照工作规程进行合同签订、贷款发放与支付、本息回收、贷款管理等工作。
(五)养老机构医务室基本标准(试行)
1.人员。(1)至少有1名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经注册后在医疗、保健机构中执业满5年,身体健康的临床类别执业医师或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执业医师人数大于等于2人的养老机构,至少应含有1名中医类别执业医师。(2)至少有1名注册护士。养老机构床位达到100张以上时,每增加100张床位,至少增加1名注册护士。护理员按需配备。(3)其他药学、医技人员按需配备。
2.房屋。(1)整体设计应满足无障碍设计要求。(2)建筑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3)至少设有诊室、治疗室、处置室。(4)每室独立且符合卫生学布局及流程。其中,治疗室、处置室的使用面积均不少于10平方米;如设观察室,其使用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如设康复室,应增加相应建筑面积(增加的建筑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5)应当设医疗废物存放点,与治疗区域隔开。
3.设备。(1)基本设备:诊桌、诊椅、诊床、诊察凳、方盘、纱布罐、听诊器、血压计、体温表、注射器、身高体重计、视力卡、视力灯箱、压舌板、药品柜、紫外线消毒灯、高压灭菌设备、处置台、器械柜、便携式心电图机、血糖测定仪、雾化吸入器、出诊箱、轮椅、输液椅、候诊椅、医用冰箱、污物桶。(2)急救设备:心电监护仪、心脏氧源(氧气瓶/制氧机)、供氧设备、吸痰器、开口器、牙垫、口腔通气道、简易呼吸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