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在养老机构风险防控与管理中的责任

一、政府在养老机构风险防控与管理中的责任

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是我国养老服务业的基本架构,也是社会各界对养老服务业发展达成的基本共识。养老机构作为养老服务业的重要载体,是中国老龄化和养老服务业的重要内容,各级政府应切实履行养老机构规划建设、运营管理等职责。

(一)政府履行养老机构规划职责

规划是产业发展的基础,养老产业要想成为一个独立的产业,必须有独立的产业发展规划。我们知道养老产业涵盖领域十分广泛,现在理论界、学术界都在研究中国老年产业相关行业的外延和范畴,提出了许多观念,我学习和归纳了学界的研究成果,老年产业主要分为老年金融、老年产品、老年地产、养老服务等4个分支。仔细研究还能发现,养老机构作为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支撑点,其规划建设、运营管理涉及产业发展4个领域。养老机构建设与管理涉及土地规划、建设监督、金融保险、财税、建筑材料、人才资源等方面。养老机构规划建设,是养老机构防控风险的第一步,现在许多养老机构不能享受优惠政策,主要原因是规划出了问题,第一步走得不踏实,后面养老机构投资建设、运营管理、服务项目等优惠政策就落不了地。要防控养老机构风险,政府应当做好养老服务设施规划,一个地方建设多少养老机构、在哪里建设、建多大规模、服务哪些老人、采取什么运营模式这些都要做出规划设计,规划应该建立在对该区域老人的需求充分调查了解的基础上,然后编制区域养老服务设施的可行性报告,制定任务目标、政策措施等内容。养老设施专项规划应纳入土地整体利用规划、城乡建设发展规划和国民经济发展总体规划,多规合一,统筹发展。

在这方面,各地进行了积极探索和实践。“十一五”时期,山东省青岛市就率先出台了我国第一个城市养老设施专项规划。民政部“十二五”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要求,各地要编制出台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也对编制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提出了明确要求。近年来,深圳、上海等地相继编制发布了养老设施专项规划。山东省济南、青岛、潍坊、烟台、济宁、德州等市已将编制养老设施中、长期规划列入政府工作,目前已经有许多县市区正在编制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其中,2014年列入山东省养老服务综合改革试点的济宁邹城市、滨州邹平县基本规划编制工作基本完成,待相关报批手续后发布设施。随着这些专项规划落实,按需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将改变一些地方养老机构盲目建设、无序发展的现状,有效防控养老机构投资建设、运营管理风险。

(二)政府履行养老机构规划建设、运营管理监督职责

规划是基础,监督是关键。编制规划的目的是为了实施规划,规范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发挥养老机构支撑作用。实施养老设施专项规划,是一项长期任务。从实践情况来看,养老机构风险防控的关键是养老机构建设,防控养老机构风险首要的是落实养老设施规划,严格执行养老服务设施国家、行业、地方标准,确保养老机构在规划、设计、建设、监理、验收各个环节符合标准。

自2013年养老地产热以来,养老机构建设出现很多怪象,有的以养老机构名义搞房地产开发,也有以建设养老社区为名搞度假村、会所,还有以养老名义在名胜景区建别墅,这些现象不仅影响了养老服务业健康发展,给养老服务业带来了负面影响,也给养老机构埋下了隐患。究其原因,主要是有些部门没有落实土地规划、投资建设、质量监理等国家政策。有的养老机构不执行养老机构规划、设计、建筑等标准,建设规划容积率超过了0.8,消防设施达不到要求;有的没有进行消防设计审查就开工建设,建成的养老机构长期办理不了消防验收;有的不进行需求调查,不从实际出发,盲目贪大求洋,从规划设计、到材料装饰不能从需求出发,项目投资过大、经营成本高,收回投资遥遥无期;还有的项目从立项开始就只想利用政府优惠政策,而不是为了养老服务,土地规划面积超出规定要求,有些县级市动不动就规划上百亩、几百亩的养老机构、养老社区。这些都是养老机构建设风险的源头,各级政府、各部门要从规划设计、建设阶段,落实养老设施建设政策、规范,要不折不扣地执行土地、建设规划,落实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建立风险防控机制,把养老机构风险防控贯穿到各个环节中。

(三)政府履行养老机构标准化管理职责

近年来,各级政府非常重视养老服务业标准化建设,民政部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司、社会福利协会、国家标准化院先后进行了养老服务业标准制定工作,制定了养老服务业标准化建设规划,2017年制定出台国家标准11个、行业标准26个,搭建起养老服务业国家、行业标准框架。国家、行业标准是养老服务业风险防控的依据,把贯彻落实养老服务标准作为防控养老机构风险的“抓手”,用标准规范养老机构管理运营。

目前,已发布实施的养老机构国家标准有《城镇老年人设施规划规范》(GB50437-2007)、《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规范》(GB/T50340-2003)、《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2012)、《养老设施建筑设计规范》(GB50867-2013)、《养老机构基本规范》(GB/T29355-2012)等。这些国家标准从不同方面规定了养老机构规划、设计、建筑、设施标准,其中有些强制条款要求落实到养老机构规划设计、建设施工、监理验收全过程,如老年人设施场地内建筑密度不应大于30%,容积率不宜大于0.8,建筑宜以低层或多层为主。《养老设施建筑设计规范》(GB50867-2013)规定:“二层及以上楼层设有老年人的生活用房、医疗保健用房、公共活动用房的养老设施应设无障碍电梯,且至少1台为医用电梯;老年人卧室、起居室、休息室和亲情居室不应设置在地下、半地下,不应与电梯井道、有噪声振动的设备机房等贴邻布置。”2014年国土资源部办公厅下发的《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指导意见》第六条规定:“新建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依据规划单独办理供地手续的,其宗地面积原则上控制在3公顷以下。有集中配建医疗、保健、康复等医卫设施的,不得超过5公顷。”第七条中关于加强养老设施用地监管的规定为:“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内建设的老年公寓、宿舍等居住用房,可参照公共租赁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标准,限定在40平方米以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