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2025年08月10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公建民营是开展公办养老机构改革的主要形式,有利于激发公办养老机构活力,增加有效供给,对建立公平有序竞争的市场环境,扩大社会参与,实现养老服务业做大做强具有重要意义。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加快老龄事业和产业发展”的部署要求,按照《“十三五”国家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体系建设规划》(国发〔2017〕13号)、《“十三五”山东省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体系建设规划》(鲁政发〔2017〕21号)、《山东省养老服务业转型升级实施方案》要求,盘活现有公办养老机构资源,大力推进公办养老机构改革,打造养老、孝老、敬老新模式,加快推动养老服务市场化、产业化、社会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养老机构公建民营是指政府通过购买服务、招投标的方式,将公办养老机构以租赁、承包、托管、参股、改制等形式交由企业、社会组织或个人管理运营的养老模式。
第三条 下列养老机构适合公建民营:
(一)政府建设或购置的养老机构;(二)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投资的PPP养老机构;(三)政府改扩建的养老机构。
第四条 县(市、区)民政局统筹全区养老机构公建民营工作,加强政策支持,明确工作流程,制定合同范本,建立行业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