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运营服务
2025年08月10日
第五章 运营服务
第十六条 运营方应按照《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JGJ450-2018)等标准对养老机构进行适老化改造,按照《养老机构设施设备基本配置规范》(DB37/T2720-2015)等标准配备设施设备,按照《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GB/T35796-2017)、《老年公寓服务规范》(DB37/T2892-2016)等标准为老人提供规范化服务。
第十七条 公建民营养老机构应对入住老人按照省民政厅、财政厅、卫生计生委《关于开展老年人能力评估工作的实施意见》(鲁民〔2016〕40号)和临民〔2016〕63号文件要求,依据民政部《老年人能力评估》(MZ/T039-2013)标准进行评估,依评估结果确定护理等级,并作为享受各类养老服务补贴的依据。
第十八条 有条件的公建民营养老机构应结合服务需求和自身能力,按照《医疗养老结合基本服务规范》(DB37/T2721-2015)等标准要求,采取医养结合(融合)的方式,为老年人提供医疗康复、护理照料、精神慰藉、中医保健等多层次、多样化服务,有效满足老年人健康养老服务需求。
第十九条 公建民营养老机构应重视老年人精神文化需求,大力实施“文化养老”,根据老年人身心状况开展文艺、美术、棋牌、健身、游艺等活动,丰富老年人精神生活。
第二十条 鼓励公建民营养老机构实施“互联网+养老”,通过建立养老服务信息平台、远程居家照护服务系统等方式,充分整合利用养老资源,拓展服务范围,为社区居家老年人提供实时、快捷、高效、低成本的互联化、物联化、智能化的养老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