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投标实施
2025年08月10日
第四章 招投标实施
第十一条 养老机构所有权方应按照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依照相关政策法规,自行组织或委托具备相关资质的专业单位进行招投标。
第十二条 实施公建民营的养老机构,由所有权方以公开招投标方式,选择具备相关资质的企业、社会组织或个人作为运营方,也可采取品牌机构连锁运营的方式,选择具有广泛影响力和品牌效应的养老服务企业、社会组织作为运营方,保证服务质量和运营效益,实现养老服务规模化、连锁化、品牌化发展。
第十三条 养老机构所有权方负责拟定招标文件,经县(市、区)民政、财政、审计等相关部门审核后,向社会发布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第十四条 投标人应当具有专业养老机构运营和养老管理服务经验,经营效益突出,社会评价良好,并有与承接项目相适应的管理服务团队和运营资金。
第十五条 招标方应与中标方签订委托经营合同,合同内容包括设施基本情况、合同范围、服务事项、服务质量承诺、双方投入资产、合作期限、合作方式、权利义务、利益分配、费用缴纳、设施运营和移交、违约罚则、变更终止、风险防控等内容条款,并附相关资产明细表。合同签订后30日内,产权方应将政府采购情况、相关合同报区民政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