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机构管理经营的困难和问题

二、养老机构管理经营的困难和问题

(一)难以获得承贷主体资格

为享受土地使用、水电气价格税收优惠及获得政府补贴,5市95.28%的养老机构选择注册成为社会服务类养老机构。然而,按照《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社会服务类养老机构需在新建完成后在民政局审批,取得开办资格,因此,建设期不能成为承贷主体,无法获得银行项目贷款。如威海光华医院于2017年初以该医院一幢医养结合项目大楼作为抵押资产,向齐商银行威海分行申请2 000万元的信贷资金,由于该抵押资产为公益性资产,在其他方面都达标的情况下,齐商银行最终未能通过该项目审批。同时,社会服务类养老机构免缴增值税、所得税,因此,普遍没有建立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在公司治理、财务制度等方面无法满足商业银行授信的准入条件,难以成为金融机构认可的承贷主体。如石臼街道养老院申请50万元贷款,辖内3家金融机构对该养老院进行考察后,以养老院财务制度不健全、公司治理不规范等理由拒绝授信。

(二)养老机构营利能力较差

2017年1-6月,22家样本养老机构共实现利润5 071.09万元,资本收益率仅为5.65%。其中,13家社会服务类养老机构营利113.48万元,收益率为0.78%;9家营利性养老机构利润4 957.61万元,收益率仅为6.59%。由于养老机构收益率较低、抗风险能力较差,导致各商业银行对其信贷投放比较谨慎。如按照交通银行对养老机构客户准入标准,床位使用率不低于70%,年收入合计大于2亿元,负债率不能超过50%,连续三年净利润率不低于10%,且需落实政府购买服务或提供医疗卫生设施以外合法有效的足值资产抵押。样本中的22家养老机构中,没有一家符合信贷条件。

(三)养老机构的土地等资产抵押存在障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四条之规定: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不得抵押。社会服务类养老机构一旦在民政局获得社会服务性质的养老机构开业许可后,全部资产作为社会公益设施,在运营过程中即使有资金需求,所有公益设施不能抵押,以养老机构为主体的贷款只能通过信用、保证等信贷方式获得。5市获得信贷的16家养老机构中,社会服务类养老机构获得贷款的为5家,占比仅为31.25%。这5家社会服务性质养老机构中,只有3家为保证贷款,总额仅为55万元,2家为养老机构负责人、股东资产、关联企业资产做抵押担保,总额为550万元。荣成市万福苑老年公寓,该养老机构目前正在新建二期工程,不能抵押养老机构资产,只能以大量股东资产作为抵押贷款500万元。

(四)部分地区政策补贴存在落地难的问题

目前,政府给予社会服务类养老机构建设补贴及运营补贴,山东省建设补贴为东、中、西部地区每张床位分别补助4 500元、5 500元、6 500元,运营补贴按实际入住自理、半自理、不能自理老年人数量,省级财政分别给予每人每年600元、1 200元、2 400元的补贴,市级补贴根据各地情况确定,部分地区因财政困难,延期支付或不予支付,实际落实补贴的资金折扣较大。据诸城市顺颐园休闲养老中心负责人反映,该养老机构共设有床位378张,按照政策规定,潍坊市应给予建设补贴75.6万元,截至目前,补贴仍未到位。另外,养老机构补贴政策宣传不到位,部分企业对享受政策应知未知。如威海观澜国际养老公寓自2015年营业至今已有两年时间,但对民政部门的运营补贴政策不知情,公司可领的每年22.6万元运营补贴至今没有申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