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责权划分

第六章 责权划分

第二十一条 公建民营养老机构应结合服务能力,按照合同约定确保政府特困供养人员床位供给;其他床位应向社会开放,以接收失能、失智、高龄老年人为主。

第二十二条 公建民营养老机构在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养老服务职能的同时,还应承担全区养老服务示范引领、功能试验、专业培训、品牌推广等职能。

第二十三条 公建民营养老机构收住的特困供养人员的生活费、护理费,由区民政局依据相关政策标准通过财政拨付。对其他收住社会老年人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向区民政局报备后实施。规范以押金形式出现的收费行为,禁止以保证金、会员办理、投资入股等任何形式进行的非法集资活动。

第二十四条 运营方负责设施设备日常管理和维护。国有固定资产投资的大中型设施设备正常维修可由所有权方根据相关政策规定申请机构管理的专项发展资金解决或财政资金补贴。合同期满后的国有资产以及运营方更新的设施设备,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出具资产评估报告,所有权方与运营方按照合同约定分割。

第二十五条 公建民营养老机构运营方一般应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不得登记为营利性法人。按照非营利性组织要求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财务信息向社会公开,管理规范、收支有据、账目清楚,每年进行一次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运营收益要求用于养老机构日常设施设备维护、扩大建设和管理服务能力的改进。

第二十六条 公建民营养老机构享受与社会办养老机构同等的优惠扶持政策。运营方按政策规定申请运营补贴、星级评定奖励、水电气暖价格优惠及相应税费减免等。政府相关部门应积极落实养老机构综合责任险、老年人意外伤害险、基本医疗保险和长期护理保险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