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遗产文化景观及其产生的历史背景
世界遗产文化景观的核心是人和自然的共同作品,是架构自然遗产和文化遗产的桥梁,它包括由人类有意设计和建筑的景观、有机进化的景观、联想性文化景观。有必要回顾一下世界遗产中文化景观类别产生的历史背景,以便我们能更好地理解当今国际文化景观之焦点。(https://www.daowen.com)
1972年,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大会巴黎第十七届会议上通过了《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简称《公约》),旨在鼓励确定、保存和维护并向后代传递具有“杰出普遍价值”的人类自然和文化遗产。在其后的近35年中,《公约》在提升世界遗产保护意识、增进国际相互合作与援助、保存和维护具有人类普遍杰出价值的遗产事业中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使得今天世界遗产成为一个国际性概念。
然而,容易忽视的是,《公约》中的世界遗产是一个西方文化主导的产物,从一开始便带着深刻的传统西方哲学思想的烙印:那就是人和自然的对立。《公约》将遗产分为了自然和文化两个大类,泾渭分明,自然和文化形成了鲜明的对立。加之自然遗产的保护概念源自20世纪60年代,时值西方环境哲学的兴起,对自然本身的终极价值倍加关注,唯恐自然受到人文的威胁。于是,在《公约》中,文化遗产多局限于单个或组团的建筑或构筑物,而与其整体自然或人文环境无关;自然遗产强调的是自然本身的生物或美学价值,当时的自然保护者认为自然越少有人文痕迹越好,这和当时在自然遗产类别的设立中起重要作用的美国所倡导的荒野地主义以及世界自然保护联盟的自然生态导向是完全一致的。
《公约》中的自然和文化的分离体现了时代和文化的局限性,当时的人们天真地以为《公约》既然覆盖了自然和文化两大主题,那么任何人类遗产都可以找到其对应的归宿。然而事情进展得并非如想象般一帆风顺,在其后遗产实践中遭遇了自然和文化的相遇,虽然有混合遗产,但混合遗产的概念始终不能让人满意,因为在混合遗产中,自然和文化仍是分离的,不是一个有机的整体。虽然《公约》的本意是要公平对待自然和文化的价值,而非将其推入一个极端的分别对待和对立的境地,但在各国的实践中,有太多的遗产文化和自然紧密地交织在一起,要想把它们列入世界遗产,就必须将其中的人文和自然人为地分离,否则在遗产类别中就无所适从,这就将文化和自然现实地推到了两个对立的极端,这个问题进入20世纪80年代就成了争论的焦点。
世界遗产委员会关于文化景观的争论几乎贯穿了整个20世纪80年代,而其着重点则在于弥补世界遗产操作指南中文化与自然之间的裂痕。文化景观类别的建立源起于乡村景观,1984年的世界遗产委员会会议上,三个有关乡村景观的问题的议程在大会报告中被提交。
第一,在双遗产中,乡村景观符合自然遗产的第三条标准,即“自然与文化的卓越结合”,这条标准应该扩展,包含以亚洲的梯田、地中海的台地以及欧洲的葡萄庄园为代表的和谐完美但是人造的景观。第二,有关这些活化景观的演进问题。和任何城镇一样,景观经历着平稳发展、演变转化以及退化的阶段,确立世界遗产不是为了“凝固”景观而是为了维护其和谐稳定的动态演变的环境。第三,以上景观及其完整性在各国都尚未得到应有的保护和重视,必须尽快设法行动。报告指出,操作指南没有给双遗产做出具体的操作指导。世界遗产委员会要求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和世界自然保护联盟联合国际风景园林师联合会尽快制定双遗产中有关乡村景观的确定及提名要求。其后历届的世界遗产委员会会议中,乡村景观概念一直在不断地演进,直至1992年文化景观类别最终确立。1990年的会议上,双遗产以及乡村景观的研究更是被提到了特别优先的地位。
在此期间,英国湖区两次世界遗产申报的失败直接催生了文化景观的最终出台。英国湖区不仅有着绚丽的自然景色,更拥有丰厚的文化蕴藏。那里有史前的人类聚落遗址、罗马的堡垒、中世纪的修道院,还是英国浪漫主义运动的重要基地,同时有继续演进着的工业、农业和人类聚居景观。湖区曾在1986年和1989年两次申报世界遗产,但是对于这样一种既有历史文化渊源,又有自然乡村风光,人文与自然密不可分,同时仍然不断有机演进的富有集合意象的遗产,在当时的操作指南中找不到对应的提名标准。这对世界遗产的实践是两次具有重大影响的震动。
1992年第16届世界遗产大会终于通过了对操作条例中关于文化遗产标准的修订,谨慎地采用了文化景观这一概念,增设了文化景观类别并制定了相应的标准,使其成为文化遗产中的一个特殊类别,特别强调其为“人类和自然的共同作品”,从而成为架构自然和人文的一座桥梁,也是遗产理念从精英的、伟大的、静止的向平民的、普通的、动态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