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国际动向

四、国际动向

在过去近15年的遗产实践中,文化景观作为特殊文化遗产类别,作为架构自然和文化遗产之间的桥梁,具有历史性的哲学、政治和文化意义,但也给各个不同文化背景的国家造成了极大的困惑,而今的状况是约80%的世界遗产文化景观分布在欧洲,欧洲之外的地区鲜有分布。无论是概念理解,还是实践操作,都存在着基于不同文化背景的困难。中国的不参与,便是一个典型的例子。

值得庆幸的是,这是一个文化多样性理念日益深入的时代,且是一个充满自我评判精神的年代。国际组织和学者都对此做出了积极的反应。

2004年的《奈克提西宣言》指出,世界遗产中人和自然的分离关系极大地阻碍了遗产景观的观念,已经给遗产的实践工作造成了极大的困扰。国际上正在意识到亚太以及其他地域对于人和自然的关系有着截然不同的价值观。现在是时候让所有的国家和地区都拥有贡献自己价值的机会,对于文化景观日趋热烈的讨论是一个契机。2005年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的《西安宣言》提出遗产整体环境的概念和新文化地理学文化景观的视野是一致的。遗产包括景观遗产都不能被孤立地、物质地看待,而必须将其纳入整体的、非物质的,包括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一系列环境中来加以定位和解读。这里,文化景观不再是一个概念、一个类别,而是被当作具有整体观的方法论加以运用。(https://www.daowen.com)

文化景观的概念虽然被用来弥合自然和人文之间的裂痕,但它毕竟是一个西方概念,它显示了景观一词在地理学原意中的中性色彩。然而就算在西方,也不是所有的国家都认同这个概念,在亚洲国家(包括中国)就更鲜为人知,但是它对于自然和人文关系的重点探究却是一个可以交流的平台。2006年,国际文化景观科学委员会决定推出文化景观清查卡,开放文化景观的定义,广泛征集全世界各地区的意见,加强全球文化交流,以确立文化景观的地方含义,体现文化多样性,甚至“文化景观”这一名词也可以有所改变,《欧洲风景公约》就没有采用这个名词。对于这种推进的迫切性和意义,国际文化景观科学委员会主席路易奇·扎赫日先生在《文化景观与自然纪念地》一文中表述得十分清晰。文化景观委员会亦于2006年成立了文化景观地区委员会,2007年成立了亚太文化景观指导委员会,来重点推进亚太的文化景观清查工作。

欧洲理事会更是超前行动,积极提出具有欧洲特点的《欧洲风景公约》,麦琪·罗在《〈欧洲风景公约〉:关于“文化景观”的一场思想革命》一文中对其做了很好的诠释。《欧洲风景公约》对国际的重要贡献是探索了适合欧洲文脉和地脉的景观保护模式,为探索地方或区域景观保护做了示范。它完全不同于世界遗产的保护模式,甚至有些针锋相对。它把欧洲的所有景观都列入体系之中,包括演变的、退化的、历史的,把景观看作一个有机进化体的自然进程和社会进程中的不同阶段的有机部分,而不是像世界遗产那样把某些景观从整体中分离出来,使其成为特殊对待的个体,这样的思想更符合前面讲的新文化地理学的社会政治学观点。

一贯注重自然生物多样性的世界自然保护联盟对文化景观表现出极大的兴趣。文化景观改变了传统的保护区人和自然相对抗的观念,发展出人和自然共同发展的模式。它在对第五类别的保护区——陆地/海洋景观的保护与游憩的建设中,在大型的人和自然紧密交织的景观保护中,注重自然和人类文化及无形价值,并将景观保护和环境公平、脱贫致富等社会价值与地区经济发展紧密联系起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