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万物皆可数据化的互联网大数据时代,如何加强隐私保护?

4.在万物皆可数据化的互联网大数据时代,如何加强隐私保护?

身处信息社会、媒介化社会及大数据时代,每个人都成了身处“全景式监狱”中的透明人,所有使用新媒体设备的网络用户都将自己的个人身份信息、偏好信息和行为信息交给了自己无法掌控其用途的第三方机构。(1)数据泄露随时都有可能:数据泄露即数据系统被恶意破坏或隐私数据被非法交易。数据是各类营销、广告服务商迫切需要的重要资源,这些数据一旦缺乏必要的保护措施,就有随时被泄露的可能性,且在庞大的技术和资本面前,孤立的个人基本上束手无策。(2)隐私数据与数字劳工:互联网机构采集和加工用户数据并将数据转变为资源和财富,但数据的真正拥有者却成为互联网机构的数字劳工,不停地为互联网机构提供原始资料却时刻忍受着来自互联网机构的剥削。更为严峻的现实是,用户对互联网机构的剥削形成了严重依赖。(3)公私数据的界限问题:新媒体的发展使得私人领域不断向公共领域过渡,一方面,分享的便捷性使部分属于私密场景中的交流记录具有随时面向更多受众公开的可能;另一方面,新媒体促成了连接公共空间与私人空间的过渡地带(如微信朋友圈等),使私人数据与公开数据的界限模糊。

基于以上各类情形的考虑,强化大数据时代的隐私保护格外重要。为此可以通过以下几个方面来强化隐私保护:(1)强化法律实施:从法律层面对数据隐私保驾护航,在《宪法》《民法典》《侵权责任法》《电子商务法》等现有法律基础上,推进《个人信息保护法》《数据安全法》的实施力度;加大执法力度,增加侵犯隐私的违法犯罪成本;采取有效措施压缩利益受损者的维权流程,尽可能降低用户的维权成本。(2)提升个人素养:通过法治教育、法律科普提高信息化社会民众的媒介素养、法律素养和制度素养,增强个人隐私保护意识,慎重对待个人信息,有效规避不法网站和非法应用,提升法律素养和利用法律维权的能力。(3)擅用技术手段:运用区块链的非对称加密算法、数字签名、数字证书和认证中心等证书认证手段对用户原始数据进行转化,使数据存储者在未获授权认证的情况下无法还原用户的原始信息,从而确保数据安全性。(4)企业合规运营:数据机构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自觉接受媒体及舆论监督,确保数据采集、存储、加工、交易行为合乎法律法规;采用技术手段将个人隐私数据(人格权范畴)转化为脱敏数据(物权、财产权);在个人信息收集上坚持最小化收集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