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06 互联网中的谣言及治理

专题06 互联网中的谣言及治理

谣言自古有之,辟谣紧随其后。谣言是社会情绪的产物,是信息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一种畸变,往往又与社会情绪合谋,以转型社会矛盾频发语境下公众的非理性想象为依托,以扭曲的方式呈现某种诉求。谣言的治理既是一种政府的行为,又是一种社会行为。

1.谣言与流言的概念:(1)谣言的概念:李若建在《虚实之间》中解释为“一种非官方的,在一定时期和一定范围内传播的包含有虚假成分的信息”;芮必峰解释为“为达到某种(可预见的明确)目的故意编造的事实陈述”;周裕琼解释为“未经官方证实却在民间广为流传的对现实世界的假设,或人们在议论过程中产生的即兴新闻,它可以作为一种工具性说法,帮助人们解读当前模糊而重要的情境”;桑斯坦的《谣言》中解释为“一类言论,这些言论声称某些人、群体、事件和组织机构发生了某些事情。这些言论尚未被证明真伪,却从一个人传向另外一个人”;卡普费雷的《谣言》中解释为“与当时事件相关联的命题,是为了使人相信,一般以口头媒介的方式在人们之间流传,但是缺乏具体的资料以证实其准确性,并在未经官方证实的情况下广泛流传”。(2)流言的概念:《汉语大词典》中界定为“散布没有根据的话;没有根据的话。多指背后议论、污蔑或挑拨的话;众人流传的话”;蔡静的《流言:阴影中的社会传播》中界定为“经非正式渠道广泛流传的未经证实的信息;某个传播系统中历经若干发展阶段而未加证实之信息”。(3)概念区分:在大部分情况下,两个概念可以混用,两者都指“没有事实依据的传言”;如果要做区分,流言往往不带有故意传播的成分,而谣言则是故意传播和捏造(如“狼来了”是谣言,“咕咚来了”是流言)。

2.谣言的特点及规律:(1)谣言的特点:很难追溯根源,传播速度极快,往往带有一定的目的性;越重要越容易传播;大部分通过非正规渠道传播。(2)产生原因:转型期的社会矛盾频发为谣言提供产生土壤;信息供给和需求的矛盾(供给的信息少,需求的信息多);信息公开不及时导致不实信息传播;新媒体技术助推谣言信息扩散;个别新媒体用户有意无意散布不实信息。波斯特曼等在《谣言心理学》中认为谣言产生的直接原因是“删减重要信息”和“添加渲染成分”。(3)谣言的类型:捕风捉影、凭空捏造、断章取义、移花接木、偷梁换柱。(4)传播机制:奥尔波特·波斯特曼在《谣言心理学》中将谣言传播的强度公式概括为R≈I×A,学者克罗斯补充为R≈I×A/C(R是Rumor,即“谣传”;I是Important,指事件的重要性;A是Ambiguous,表示信息的模糊性;C是Criticize,指民众的批判力,即受众的媒介素养);国内学者张国良补充为:流言速率=事件重要性×状况模糊性×技术先进性÷权威公信力÷公民判断力。(5)新近趋势:在“依法治网”大力推进的背景下,通过编造谣言来吸引眼球的情况正在减少,在重大、突发、灾难事件中存在的谣言、流言,大部分源自突发事件中的信息不对称,少部分源自有恶意动机者的主观故意;在健康、生活等与民生相关领域的谣言比重增多,尤其是各类伪科普信息充当了谣言的角色。(6)辟谣的常用做法及机制:建立预警机制,动态跟踪情况,及时公开信息,依法惩治造谣者,加大受众的媒介素养教育,加强网络空间的法治化建设,强化媒介平台的把关角色,发挥网络舆论的自我澄清机制。(7)辟谣中存在的问题:选择性辟谣、辟谣不及时、信息不透明、方法不得当、解释不权威、渠道不畅通、互动不及时、辟谣反应过当、以辟谣的名义压制正常表达。

3.对“依法治谣”的思考:(1)谣言中的动员:网络舆论具有社会动员的潜质,能够将舆论议题转化成社会群体事件或群体行为;网络谣言存在转化成线下群体行为的可能,甚至在某种程度上带来极为负面的社会影响(扰乱公共秩序等)。(2)“依法治谣”的边界:治理谣言,“造谣入刑”需要跟谣言所产生的社会危害相结合,坚持“依法治网”的同时,确保执法行为本身的合法性。既不能对网络谣言漠视不理,也不能肆意拓展其边界。(3)舆论的治理与沟通:对社会带来危害的谣言是重点治理对象,但治理谣言不能成为压制舆论和堵塞民意表达的借口。因而,要区分普通的舆论现象和有重大危害的社会谣言。“谣言止于法律”,并非意味着“谣言止于抓捕”,长效的机制应该是以及时的信息公开、畅通的上传下达、便捷的反馈渠道等建构起官民之间良性的沟通机制。(4)政府危机公关:危机发生后,面对来势汹汹的网络舆论,公权力机关的第一任务应该是迅速查明真相,及时公开信息,建立畅通的信息沟通渠道,变对抗为沟通、协商,而非通过自身掌握的权力资源对舆论进行压制,对信息和情绪进行围堵。

案例44 传播学视角下的“谣言止于智者”

案例简介:中国有句俗语称“谣言止于智者”;现代法治社会,“谣言止于法律”成为共识,也有人称“谣言止于信息公开”。那么,该如何从传播学的角度来看待上述表述?

案例分析:第一,“谣言止于智者”是强调公众的判断力即媒介素养对瓦解和击破谣言起到决定性的作用。根据通俗的谣言传播公式R≈I×A/C,其中的 C,即公众的“判断力”,对应着“智者”,可以引申为“舆论领袖”或“普通公众的素养”(素养高=智者),它与谣言的强度成反比,即“智者”越聪明,谣言的强度越低。但若刻意强调“智者”的贡献,那么其前提必然是不能仅仅依赖个别的舆论领袖或知识精英,而且全社会公众尤其是网络用户的媒介素养必须得到全面、普遍的提升。但问题在于,我国的高等教育普及程度还不理想,超过80% 的网民属于高中及以下学历,而网民的智慧以及对谣言信息的识别往往是以碎片化的方式完成的,其集体非理性和普遍较低的媒介素养困境与专业化、智能化、团队化、有组织、有投入、有计划的谣言制造、传播团队相比,力量有限,因而不能成为根除谣言的决定性因素。

第二,“谣言止于公开”是从信息论的角度强调信息不对称是谣言的根源,这里的“信息不对称”指的是信息论中的“熵”(谣言强度公式中的 A,即信息的模糊性),若将信息看成一种商品的话,那么信息的供需矛盾(对信息的需求多,而能够提供的信息少,必然会产生供需矛盾,从而使谣言作为一种另类信息以“真相的替代品”的形式出现)又是谣言产生的一个根源,而“公开”则意味着提供更为丰富的信息,一方面可以消除信息传播中的“熵”值,另一方面可以缓解信息供给与需求的矛盾。因而,单纯从学理的角度来说,“公开”是消除谣言的重要动力。但“公开”是不是决定性的因素呢?这里就涉及两个问题:其一,“保密”及“例外”的原则:涉及国家机密、信息安全的内容是不便于公开的(如重大军事战略,重大政策调整);其二,很多谣言都是无中生有、凭空捏造的,这就导致要么无从公开,要么公开的成本太高。因而,“谣言止于公开”是消除谣言的重要保证,但并不是万全之策。

第三,“谣言止于法律”是强调社会规范、制度约束对谣传的事先警告和事后惩治,从而避免谣言,惩罚造谣和传谣行为。通过规范立法、司法解释以及司法机关的介入,可以对规范网络及信息传播秩序起到警示作用,提高造谣和传谣的违法成本,从而最大限度地打击造谣行为和造谣现象。但法律是否为消除谣言的决定性条件呢?根据马克思主义的观点,法律作为一种意识形态属性的上层建筑,其作用在于指引、评价、教育、预测和强制五种。另外,加之司法介入的相对滞后性,以及司法介入的高成本等因素制约,很难对谣言的消除起到决定作用。

综上分析,三种观点都有道理,都从某一个侧面或角度强调了根除谣言的方法或依据。但诚如文中所论述的那样,笔者很难苟同某一种要素可以单独发挥决定性的作用。因而,若就三者做一个比较选择的话,个人倾向于采用适度公开的方式,缓解信息的供需矛盾,消除信息传播中的“熵”值。

4.深度阐释谣言产生的原因:从信息生产与需求的角度讲,谣言产生的根源在于信息的供需矛盾。此外还与受众的传媒素养、媒介技术的特性、信息的重要性以及各类基于私利的动机助推有关。首先,根据谣言的传播公式R≈I×A/C可以得知,谣言的产生、传播及其流通的强度与事件的重要性及信息的模糊性成正比,与公众的判断力成反比。因而,当某一事件发生后,来自事件的信息越少、事件本身越重要、公众的判断力越低,则谣言越容易产生及传播,其传播的速度越快、强度越大。其次,谣言还与技术的便捷性、匿名性、去门槛化有关,技术是一把双刃剑,便捷的技术一旦为造谣和传谣者使用,谣言必将插上翅膀,在转瞬间弥漫于各个角落,使辟谣变得费力,也印证了马克·吐温所言的“真相还没穿上鞋子,谣言就已经跑遍世界”。再次,谣言的传播与法制滞后有关。一方面,在司法解释出台之前,我国在惩治谣言方面存在一定的司法困境;另一方面,司法取证、事后惩治的成本太高,而造谣和传谣的违法成本则较低。这就为谣言的制造和传播创造了条件。最后,谣言的传播与部分商业因素的助推有关,部分不法分子在商业利润的驱动下,通过所拥有的资本、技术的包装,伪装成公共舆论领袖或民意的代言人,以隐蔽性、欺骗性和煽动性的话语通过造谣、传谣等方式来获得商业利润。此外,我国目前处在政治、经济及社会的快速转型期,各类累积的矛盾为谣言的生成提供了话题,而各类矛盾也就成为造谣者刻意利用、篡改和包装的话题,因而能够迎合一部分公众复杂的社会心理。

5.谣言、假新闻与社会心态:“假新闻”或“谣言”可以看作社会情绪的万花筒,是社会心态的多棱镜。(1)社会心态的内涵:社会心态是一段时间内弥散在整个社会或社群中的宏观社会心理状态,它包括社会的情绪基调、社会共识和社会价值观。(2)社会情绪的表达:社会心态往往包含一定价值倾向、情感诉求、意见态度,并与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外在环境有关;公众的焦虑、愤懑、不安等都要通过一定渠道予以表达、宣泄,而“假新闻”“谣言”不仅提供意见,而且提供捏造的事实作为证明。(3)批判性的缺失:尽管受众的批判能力与谣言的流通量成反比,但谣言本身对特定社会情绪的满足则会削弱社会的批判性,情感及情绪的刺激会使受众倾向于相信谣言所指向内容的真实性。(4)情绪的感染力:社会情绪往往具有感染力,如“仇官”“仇富”、恐慌、焦虑、危机、认同感等,在传播中容易形成情绪的共振,引发情绪共鸣;在社会动荡不安、矛盾加剧、关系紧张等背景下,流言、讹言、妖言、谣言、谶言等各类变种信息会加速“舆论流瀑”效应与社会心态产生共鸣。

6.“后真相时代”的网络谣言:(1)“后真相”时代的情绪化传播:“后真相”包括先入为主的情绪和情感影响对事实的判断和认定,也包括社会民众对特定主体的不信任感;一旦能够契合民众的某些情绪及对特定机构的偏见,网络谣言就更加容易传播,且辟谣更加困难。(2)“后真相”谣言与社会心态:谣言有时候也表现为一种社会抗议,是社会焦虑、紧张情绪、社会心态的投射,部分谣言之所以有受众基础,是因为谣言提供了一种集中宣泄压力的特殊机制,关注和转发谣言的群体通过网络参与表现为一种“反权力”特质,挑战官方权威。(3)“后真相”谣言的治理问题:“后真相”时代因用户在主观上倾向于用情感来取代事实对社会实践做出判断,加快了谣言传播的速率,增加了辟谣的难度,故而需要多个权威、第三方机构形成联动机制进行具有公信力的调查,进而基于扎实的证据和完整证据链,采用高规格、多渠道、持续性的新闻发布和信息公开。(4)关注谣言产生的土壤:有时候谣言虽然表现为单条信息的广泛流传,但辟谣并不是简单地澄清真相、阻断扩散,而应以谣言为线索,在更为宏大的社会语境中去诊断社会现实切实存在的问题,如社会信任机制问题、二元结构问题、政策资源分配问题等都可能是谣言滋生的“温床”。

案例45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的谣言现象

案例简介:新冠肺炎疫情期间,网络社交媒体上陆续出现了不少谣言,如“宠物狗感染新冠肺炎并传染给人”“某地医院领导逃离工作岗位”“吸烟生成的烟油可以有效防治新冠病毒”“某地华商惨淡经营面临关门处境”等。以上谣言涉及不同类型,需要区别对待。

案例分析:(1)网络谣言的传播机制:根据谣言、流言传播的强度公式:R≈I×A(奥尔波特·波斯特曼)及克罗斯补充的 R≈I×A/C,谣言传播的强度与事件的重要性、信息的模糊性成正比,与受众的判断力成反比,新冠肺炎疫情中的谣言均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大议题,故能引发关注。(2)依法打击虚假信息:法律层面的谣言特指“虚假信息”,新冠肺炎疫情期间着力要打击的是那些“编造、散布,或组织、指使他人散布虚假信息造成社会秩序混乱的”机构及个人;因而厘清谣言治理对象既要严惩恶意造谣者,又要提供容错空间。(3)法律对谣言的界定:避免误伤正常的意见表达和正常的舆论监督,法律所惩治的谣言需要符合主观上有恶意、客观上有严重危害的标准;因而,要对非恶意散布、无严重危害的信息持宽容态度。(4)需要宽容的其他“谣言”:由于受认知能力局限而表达了失实内容,由于误解、误读和接受能力限制传播不准确的内容,由于信息公开不透明不及时而传播了非权威的声音,由于传统认识和生活阅历的偏见及局限性而传播了违背科学的内容等并非恶意散布,也未带来严重社会后果的,应被宽容对待。[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