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03 新闻报道中的道德与伦理问题

专题03 新闻报道中的道德与伦理问题

1.新闻媒体如何报道自杀话题:(1)自杀的“推特效应”:媒体报道自杀现象具有诱发效果,即媒体报道的自杀新闻的数量与之后社会中的自杀案件发生的数量成正比,新闻报道自杀案例中的人物、地点一旦具有显著性,并且有自杀欲望的人与已经自杀的人的身份及其原因有着接近性的话,就会导致此类现象的轮番发生,故而,媒体在报道自杀新闻时需要格外谨慎。(2)网络自媒体规范:在此前报道的各类自杀新闻案例中,传播最为积极的平台是各类网络自媒体和商业类互联网平台,各类传播主体通过汇总网络上各类传言、视频、新闻素材加工出大量的知识密度低、正面引导效果差的伪原创内容,以信息垃圾的形式填充互联网空间侵蚀网络公共空间。(3)自杀话题的报道与传播规范:媒体应谨慎对待自杀新闻报道,不能渲染暗示或呈现细节,应本着引导、教育、救济、警示、劝服等态度进行规范引导;而网络自媒体由于已经成为大众信息获取的主要平台,更应该谨慎传播此类话题,从实践来看,主流媒体、传统媒体已经做得相当到位,但网络自媒体专业意识和责任意识较为淡薄,是该类报道乱象丛生的高风险区。(4)网络短视频对自杀的呈现:网络短视频也是系列自杀案例传播的主要载体,相比于其他信息传播形态而言,网络短视频具有现场感高、视觉冲击力强、真实度较高等特点,短视频的这些特点与自杀传播中对自杀细节呈现的规范要求截然相反,短视频是高清晰度和高现场感,而对自杀报道则要求不能过多呈现细节,故应格外重视网络短视频在此类案例传播中起到的负面效果。

案例32 新闻媒体该不该以及如何报道自杀事件

案例简介:近些年来,一些市场化较强的自媒体及一部分网络自媒体对于涉及暴力元素的新闻具有特别的敏感性。不但关于明星、名人的自杀事件经常见诸公共空间,一些普通人物自杀的案例也经由网络自媒体和社交媒体的传播时常进入大众视野。为此,我们需要讨论的一个问题是,媒体是否应该及如何报道自杀类事件。

案例分析:学术界的明确观点是:第一,不能笼统给出结论是否应该报道,报道自杀的目的是警示社会、教育大众、进行反思、助推社会发展,而不是仅仅通过报道自杀新闻来获取注意力。报道应当引发关注,引导思考,引发讨论,解决问题,推动社会进步。第二,新闻媒体生产新闻尽管应“客观”“真实”,但并不是为了所谓的客观和真实原则而放弃其导向性,媒体报道自杀事件应该做淡化处理,重点放在教育、警示、机制、救济等方面,避免因不当的报道带来各种模仿。第三,以标榜新闻自由、满足知情权需求对自杀事件进行详尽报道的做法是媒体用注意力至上原则取代社会公共利益至上原则的失当做法。第四,在新闻操作中可以遵循一个原则,即“我所报道的都是事实,但不是所有的事实都应该报道”。

那么,应该如何对典型自杀案例进行报道?学术观点认为,一是避免对自杀做感性报道,尤其是事关名人时更应避免渲染和夸大;二是如果公众人物自杀前曾经患有精神疾病,在报道时应明确指出并避免详尽地描述自杀方法;三是避免用详尽的方式呈现现场的惨状或刊登死者的照片,尽量避免用头条新闻报道自杀案例;四是避免将自杀新闻报道成扑朔迷离、故事性强的悬案;五是避免在报道中暗示自杀是人们面对重大人生困惑的唯一解脱方式;六是自杀是诸多因素导致的结果,避免将自杀行为进行简单归因。此外,报道应尽可能提及自杀行为给亲人家属带来的伤害;不能美化自杀,比如将自杀者称为烈士,将导致心灵脆弱者认为社会崇尚自杀行为而盲目效仿;对自杀者家属给予精神关怀;如有可能,在报道中讲解出现自杀行为的征兆并提供自杀救助机构的联系方式。

2.媒体报道死亡事件的原则:(1)知情同意原则:“知情同意”是死亡事件合理报道的操作原则,记者在采访与报道灾难、伤痛、伤亡事件中的家属时要亮明自己的身份,告知自己的采访意图和媒体报道后可能带来的益处及风险。(2)公共利益原则:媒体对死亡事件的报道应该出于对公共利益的关心及对公众知情权的尊重,而非为了满足、刺激受众对死亡事件的猎奇心理或帮助媒体通过贩卖灾难、悲情、死亡等素材来攫取流量收益。(3)人文关怀原则:媒体记者要保持对逝者、逝者家属及一般社会大众的尊重,避免对死亡细节、具体场景等的过度渲染,抚慰伤痛、勿扰悲痛是基本底线;妥善对待涉及儿童的新闻素材。(4)最小伤害原则:如果不可避免地要对死亡事件进行报道,则一定要千方百计地将新闻报道对当事人及相关人的伤害降到最低,新闻媒体应该以平等对话而非俯视、凝视的姿态来对待被报道的人和事物,并表示出对受灾害、事故影响的当事人、家属的应有尊重。(5)法律底线原则:《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规定:“维护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不揭人隐私,不诽谤他人,要通过合法和正当的手段获取新闻,尊重被采访者的声明和正当要求。”

3.“跟风报道”与“道德恐慌”:(1)问题的提出:斯坦力·柯恩指出,有的媒体倾向于重复报道一种反社会行为,令公众对某一特定社群产生恐惧和加以打压;道德恐慌往往由一次特别严重的个别事件引起,令社会过分关注某一问题。(2)刻板化报道:社会不时受到道德恐慌周期的影响,之所以导致道德恐慌是因为一种状态、一个事件、一个由个人或个人所组成的群体表现出被定义为对社会价值和利益构成威胁的性质,它的本质是被传媒以一种类型化的刻板方式所报道。(3)突出表现:道德恐慌现象体现为一段时间内媒体对某一类话题的集中报道和公众对某一类话题的集中热议。近年来,媒介集中报道的此类现象包括“毒跑道”“师德问题”“大学生失联”“家庭极端暴力”等相关的新闻。(4)现象反思:媒体跟风报道尊重了受众的知情权,体现了媒体的舆论监督功能,通过设置议程推动了舆论关注,形成有助于问题解决和社会反思的舆论氛围,但同时也营造出紧张、焦虑的社会情绪,误导大众对社会安定的判断;从媒体的角度出发,应考虑报道方法和报道视角的多元化,尽可能避免简单的制度化归因,避免过度渲染细节,避免直接模仿,应多从历史、横向、比较和动态的视角去考虑现象产生的深层原因。(5)思考案例:比如对网络游戏成瘾问题的报道,一些媒体在报道和公众评论时呈现出模式化、类型化、刻板化特点,并借助各类传播渠道形成影响较大的社会议题,这种报道遮蔽了对导致未成年人网游成瘾的深层原因的探讨,忽视了对社会、家庭、教育、学校等各方面综合因素的考虑,容易将复杂问题简单归结为某一对象、某一产品。

4.新闻报道中的“隐性采访”问题:(1)隐性采访的定义:在采访者不公开真实身份或不公开真实目的的情况下获取新闻素材的方式。其典型的特征是身份、目的和手段的隐蔽性。记者采访时不公开真实身份或不公开真实意图均构成隐性采访。(2)隐性采访的价值:有利于采访者绕开相关阻力最大限度地接近和还原事实真相,实现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功能,捍卫公共利益,满足公众的知情权;有助于获得真实、鲜活和生动的第一手材料,建构真实、立体、丰富的真相,从而生产具有竞争力的独家新闻,增强新闻报道的深度,体现新闻报道揭示社会事实的价值。(3)隐性采访的原则:在不能通过常规渠道接近受访对象或获取目标信息的情况下,新闻记者基于“最小后果和最大收益”的判断取舍和公共利益至上的原则可以对违法犯罪群体、公共利益攸关事件进行隐性采访;新闻记者要平衡好新闻报道和隐私保护的关系,增强自我保护意识。美国职业新闻工作者协会的规定是,“特别重要、其他方式不可行、最大限度地避免欺骗带来的损失、能证明媒体或记者欺骗行为的合理性、能够全面完整地完成报道”。(4)记者的角色任务:在隐性采访过程中,新闻记者不是新闻事件、新闻事实的设局者、参与者、推动者,而是线索采集者、事实记录者、事件观察者、真相挖掘者,故而要避免成为不当行为的参与方或协助方,同时也要秉持人道主义原则避免成为冷血的旁观者。

5.对隐性采访的三种态度:(1)支持论:现行法律法规赋予大众舆论监督的权利,在“法无禁止即可为、法无禁止即自由”的原则下,现行法律、法规虽未提倡但亦无明确禁止,因而不违反法律;在“两害相较取其轻”的原则下,若能用小害制止或揭发大害,则应允许。(2)批评论:隐性采访虽然有助于顺利实现媒体的舆论监督功能,但其目的、手段均具有道德上的瑕疵,即用一种不道德的行为去对抗另一种不道德的行为;非法持有、使用窃听、窃照等专用间谍器材违背现行《国家安全法》规定,故而可能带来法律风险;还可能带来隐私权、肖像权的侵权后果或危及采访者的人身安全。(3)取舍论:尽管隐性采访可能触及道德层面的风险,但在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威胁且无其他更优替代手段的背景下,隐性采访若能充分均衡其利弊,做好充足的准备,仍然是媒体及记者触达真相、揭露问题的手段之一。

6.隐性采访的适应边界问题:(1)适应场景:潜入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人员中进行的采访活动;预计采访对象会拒绝与记者配合的采访项目;不宜公开记者身份的相关场合;较多针对的是公务人员、公共场景、公共事务、公共利益。(2)替代手段:隐性采访是正常采访不可行状况下的一种替代性采访手段。美国职业新闻工作者协会认为,隐性采访只适用于涉及的内容特别重要,其他方式无法触达真相且能最大限度地避免欺骗带来的损失、证明媒体或记者欺骗行为的合理性、全面完整地完成报道。(3)禁止场景:能通过正常采访渠道获取信息的情况、明知采访任务不可能完成的情形、明知会带来违法犯罪行为的场景及涉及国家机密的场合禁止使用隐性采访。同时,禁止以打击报复、进行公关、获得奖项等目的进行的采访,禁止对未成年人使用隐性采访。


[1]郑寅:《新形势下涉法案件新闻报道原则探析》,载《东南传播》,2014年第3期,第138-139页。

[2]陈力丹等:《中国新闻职业规范蓝本》,北京:人民日报出版社,2012年版,第138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