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02 强化网络空间舆论治理

专题02 强化网络空间舆论治理

1.网络表达自由的边界问题:(1)他人利益边界:任何机构及个人在行使其自身权利时不得侵犯他人的名誉权、隐私权、肖像权等基本权利。(2)集体利益边界:任何机构及个人在行使其权利时,不得使合法的公共利益,如集体利益、社会利益和国家利益受到侵犯及损害。(3)法律责任边界:现行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界定了基于虚拟空间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及“刑事责任”的不同依据及边界,这些界定分别对不同类型的基于网络的诽谤、造谣现象进行了有针对性的约束和应对。(4)鼓励合法表达:网络表达是个体有条件的自由,是公民个体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体现方式,现行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对合理、合法的网络表达、信息传播、观点分享、舆论监督、网络举报进行保护。

案例37 《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公布实施

案例简介:2020年3月1日起施行的《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明确:网络信息内容服务使用者和生产者、平台,不得开展网络暴力、人肉搜索、深度伪造、流量造假、操纵账号等违法活动。该《规定》旨在营造良好网络生态,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

案例分析:(1)《规定》实施反映中国依法治网的常态化。《规定》是通过法治化手段进行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的重要举措,也是中国自1994 年全面接入世界互联网至今在推动网络治理法治化过程中总结出的宝贵经验。近年来,中国互联网信息内容有关职能管理部门不断探索与新的媒介环境、媒介生态相结合的制度体系,出台了系列规章制度,反映出依法治网的常态化。(2)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是综合治理: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需要打通行业、产业、部门间的壁垒,实现系统化、综合化的治理,多元主体协同参与,治理手段多样、治理目标明确、突出各主体的权责利关系是综合治理体系的突出特点,有助于从整体上为网络生态系统和网络空间秩序的良性运行提供制度机制保障。(3)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的内涵: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有关负责人在解答记者提问中指出,《规定》中所称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是指“政府、企业、社会、网民等主体,以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根本,以网络信息内容为主要治理对象,以建立健全网络综合治理体系、营造清朗的网络空间、建设良好的网络生态为目标,开展的弘扬正能量、处置违法和不良信息等相关活动”。(4)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的意义:官方解读称,《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坚持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系统规定了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的根本宗旨、责任主体、治理对象、基本目标、行为规范和法律责任,为依法治网、依法办网、依法上网提供了明确可操作的制度遵循。

2.如何看待新闻传播和网络舆论中的反转现象?

舆论反转,是指在新闻报道或舆论扩散的过程中出现的事实定性、立场态度、情感倾向发生逆转的现象。由于具体表达语境的差异,舆论反转又称为“新闻反转”或“舆情反转”。(1)记者层面的原因:新闻记者在报道时带有明显的情感倾向;新闻记者采访时所获取的信息不充分、不完整;新闻记者介入了特别专业的领域的新闻报道;新闻报道采用了某些夸张式、标签式、情绪化、结论式的表达;新闻报道时的选择性报道问题。(2)事实进展的原因:媒介文本对社会事实的呈现在特定时空场景下是被高度抽象的、静态的、局部的、人工化的事实,而社会事实则始终处于动态的演进过程中,随着更多真实素材的披露,事实真相被最终还原,从而产生反转。(3)受众层面的原因:在真相还在逼近的过程中,受众在信息获取碎片化、信息阅读浅层化、知识获取快餐化、思维方式平面化和意见表达情绪化的情况下,凭借个人情感好恶和价值偏向,以群体极化的方式,影响着舆论和议题的走势及偏向,一旦真相还原极有可能发生反转。

案例38 “教师体罚学生”新闻遇反转事例分析

案例简介:近年来,新闻舆论反转现象较为常见。2020 年有多起反转事件引发舆论关注,如有网友爆料称自己读大学期间曾被某单位的某员工强奸,在舆论发酵后又表示以上指控并非属实;再如,有网友发帖称其“6岁女儿遭班主任体罚后哮喘发作留下严重后遗症,母亲被班主任抓伤并遭威胁”,并附上“女儿吐血校服和病例”,后来证明衣服血迹为化妆品和水。

案例分析:(1)新闻舆论反转常态化:移动互联网时代,人类前所未有地依赖互联网获取信息,且对争议性、轰动性、冲突性事件的关注度超越时间和空间的限制,这使得发生于一时一地的琐碎事件都极容易成为网络舆论的焦点,也正因如此,在新闻信息生产、发布和更新过快,新闻事件脱离时间和空间限制之后,新闻舆论反转就不可避免地存在常态化趋势。(2)新闻反转的直接动因:新闻舆论反转表现为态度、立场、倾向甚至事实与此前的巨大反差,其原因可能是受众的误解误读、新闻媒体对新闻事实的断章取义的报道、新闻从业者对其报道事物的认知局限、特定群体为实现某些诉求刻意编造的虚假信息等。(3)根源是事实核查缺失:新闻反转频发的直接原因多种多样,但本质原因是互联网时代去中介化传播背景下事实核查环节的缺失,中介化的内容生产使受众只接收被专业工作者核查过的信息,而去中介化背景下的信息由用户自主通过网络渠道发布,加大了新闻反转的概率。(4)信息过载与真相匮乏:新媒体传播去中介化的特征将事实、真相核查的义务交给了信息的发布者和信息的消费者,信息发布主体的多元化、流动性、匿名性及信息发布行为的随意性和偶然性与信息消费者精力、能力和意愿匮乏形成了媒介化社会的矛盾,这导致的结果是信息过载而真相匮乏。(5)社交媒介的使用理性:在“带血校服”示例中,学生家长发布不实信息,试图动用舆论的压力实现自身诉求,反映出部分网民在遭遇困境时的“微博上访”心态,也反映出互联网用户面对矛盾性、对抗性事件时“弱者有理”的惯性思维;提高理性使用互联网的意识,防止“网闹”思维蔓延是关键。

3.如何看待“网络推手”与“网络水军”现象?

“网络推手”是面向社会提供有组织、有目的、有计划的新闻舆论策划、包装、炒作服务,使特定的议题、事件、人物、产品迅速进入公共视野,获取公众舆论关注度,并以此获取相应报偿的一类特殊从业群体。“网络水军”是服务于特定的组织、机构、个人或产品,通过大量虚拟网络账号或人工账号发布、评论、回应、关注、分享与特定话题相关信息的一类特殊从业群体。(1)共同特点:带有很强的目的性,是高度组织化、专业化、商业化的群体,其目的是诱导网络舆论从而获得舆论关注,其作用机制是通过不为人知的手段人为操纵、影响媒体和公众的议程,左右民众的价值判断和情感倾向。(2)产生原因:特定群体的需求和商业利润的驱使是网络推手和网络水军产生的根本原因,操作的隐蔽性和互联网空间前台的匿名性为其存在提供了掩护,网络用户的群体非理性是网络推手和网络水军操纵舆论能够得逞的前提条件。(3)治理态度:“网络推手”和“网络水军”都属于贬义词,即不管是否在某种特定的情形下被用于公共利益,因其通过有目的的策划人为影响舆论,带有很强的欺骗性、煽动性,故而属于互联网空间中被重点治理的对象。(4)概念区分:商业营销、公关广告、公益项目、节庆事件等场合下也存在通过人为因素影响舆论的行为,但这种行为一般称为“公关活动”;在重大危机、舆情、突发事件之后进行的有较强公共性的人为干预舆论情况,一般称为“舆论引导”和“舆情疏导”。

案例39 网信办严厉打击网络恶意营销号

案例简介:2020年3月以来,多个网络账号炒作“疫情之下的某国:店铺关门歇业,华商太难了”“钟南山:5月疫情将全面暴发”等“标题党”文章,散布虚假信息,造成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自4月24日起,国家网信办组织开展网络恶意营销账号专项整治行动,加大惩治力度,对问题严重、影响恶劣的网站平台、网络账号及相关责任人依法依规严肃处置。

案例分析:(1)恶意营销账号的目的是引入流量。自媒体恶意营销账号在本质上是不法内容发布主体利用民众对重要、重大和利益高度相关的事件中的信息需求,通过编造和散布虚假信息,实现流量变现的目的;反映出网络恶意营销账号唯利是图、流量至上的价值导向。(2)本质是破坏网络公共秩序。自媒体恶意营销账号是网络公共秩序的破坏者,时常就社会上重要、重大、新鲜的议题发表具有欺骗性、误导性、情绪化、双标性内容,尤其是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更是频繁制造紧张情绪,误导社会思考,兜售有害思想,干扰公共决策,对健康清朗理性的网络舆论秩序构成严峻挑战。(3)反映网络空间治理难题。网络营销账号存之已久,媒介化社会网络信息发布主体的匿名性、流动性特性,网络信息有效、精准的内容核查机制的缺失及新冠肺炎疫情期间社会大众普遍存在的紧张焦虑情绪,在客观上为网络恶意营销账号的生存提供了有利的外部环境。(4)营销账号治理举措需要革新。网络恶意营销账号的管理上存在短板问题,突出表现在现有的相关文件、规章(如2020年3月份出台的《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仅仅要求平台对违法信息发布、转载的账号采取“警示整改、限制功能、暂停更新、关闭账号”等措施,这导致,虽然有害账号被关停,但账号的经营者还可以“换个马甲重生”。(5)建立与发布主体对应的惩戒机制。笔者认为,现有治理措施不能有效防止有害账号在被关闭后卷土重来的尴尬问题,巨大的利益驱动和微弱的成本付出难以从根本上铲掉恶意营销账号的生存土壤,当务之急是建立与发布主体而非发布账号相对应的惩戒机制,采用“流量大号”“营销账号”前台、后台双实名的举措,并将账号发布者的严重违规行为纳入诚信体系。

4.如何看待新闻传播中的“悬疑新闻”现象?

新闻是对新近发生的事实的报道,“悬疑新闻”是指以并无明确的事实根据而通过人为制造悬念的方式以诱导受众关注的新闻形态。与一般的新闻相比,悬疑新闻的最大特征是增强而非消解事物的不确定性。(1)产生原因:悬疑新闻主要是新闻机构和媒体人所掌握的事实依据不充分或过分追求叙事技巧、过度渲染故事情节、过度运用修辞策略等以刺激受众紧张情绪的结果。(2)违背新闻伦理:悬疑新闻通过呈现片面事实、局部事实或捏造事实,不具备完整的新闻报道要素,以刺激和吸引眼球为方式,违反新闻报道真实性、客观性、公正性、全面性要求,违背新闻媒体应该承担的社会责任,消解新闻舆论的公共性。(3)解决策略:通过立法行政、媒介批评、技术手段等措施规范新闻媒体传播的表达秩序,强化新闻传播机构、从业人员和新闻资讯服务平台的主体责任,鼓励传播者从事高雅、严肃和高知识密度的新闻信息的生产传播活动,强化受众的媒介素养,提升其对有害新闻信息的识别、抵制和批判能力。

5.如何看待舆论传播中的“污名化”现象?

“污名化”是“刻板印象”的表现方式之一,是媒体、公众有选择性地通过新闻报道或舆论表达,将偏向负面的特征强加并固定在某一群体、个体上的现象。概念的理论依据是李普曼在《公众舆论》中提出的“刻板印象”理论及戈夫曼在《污名》一书中的专门论述。(1)“污名化”的本质:“污名化”是不具有污名特征的一方对另一方实施的“符号强加”,也是一种符号化的暴力,该行为使符号所承载的负面含义固化在特定对象身上并掩盖被污名对象的其他特征。(2)“污名化”的成因:“污名化”是媒介符号建构的产物,是舆论选择性呈现、选择性放大并对某个对象进行价值判断的结果;媒体报道和舆论表达有失客观、中立、公正、全面以及被“污名化”的对象缺乏面向公众进行发声辩解的机会,是污名化产生的直接原因。(3)作为武器的“污名化”:“污名化”某一个对象是现今语境下特定群体进行媒介审判、舆论动员、媒介暴力以实现自己利益诉求的重要策略,采用“污名化”策略的个体或群体因对象的“污名化”而获得自身的道德优越感和行为合法性,如村民将花千骨“污名化”为“妖女”使“烧死花千骨”的行为理直气壮。(4)“污名化”的案例:被“污名化”的对象可以是国家、群体、职业、项目、个人等,如近代中国被“污名化”为“黄祸”、新闻报道中出国扫货的“中国大妈”、被舆论放大之后谈之色变的“PX”项目、在尚未审判时被定义成“强奸犯”的嫌疑人、因采用了污点艺人而被斥为“卖国贼”的导演等。(5)“污名化”的影响:以片面的事实和主观的倾向影响公众对特定对象的全面认知,制造紧张、对立的情绪影响正常的沟通表达,以道德评判和修辞术滥用来对被“污名化”的对象施加影响,消解媒体的公信力。

6.如何看待公众人物的“不当言论”现象?

公众人物是互联网中的意见领袖,其在公开场合的一言一行都具有示范效应。因此,公众人物不仅应该牢记和遵守社会道德、伦理与法律的底线,还应该以积极的姿态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1)粉丝经济的弊病:“粉丝经济”又称为“注意力经济”或“流量经济”,其运作机制是通过话题炒作和包装吸引注意力,再通过卖产品或卖广告实现注意力的变现,为了攫取注意力,通过不当言论进行自我炒作以吸引眼球也成为不少公众人物的惯常做法。(2)不当言论的警示意义:无论是在前台还是后台、线上还是线下,公众人物都应该有底线意识,同时若干起公众人物不当言论的案例也表明,拥有巨大流量和庞大粉丝群的“网络大 V”未必就是在道德层面经得起考验的公众人物,责任比流量更重要,道德比名气更重要。(3)个别“不当言论”反思:“不当言论”指特定的机构或人物所表达的明显背离其职业规范和公序良俗的意见、观点、态度。“不当言论”有一定的客观标准,同时也有一定的主观性,且与言论表达者和受众所处的语境和文化环境有一定的关系。

7.如何看待网络自媒体中的“浮夸文风”?

近年来在网络自媒体中充斥着一些信息价值密度偏低、文风表达浮夸的文章,典型的是“哭晕体”“吓尿体”。(1)流量变现是罪魁祸首:“哭晕体”等浮夸文风是“标题党”现象在自媒体大规模普及后的一个新变种,是自媒体运营者在“信息盈余”背景下对流量变现的一种急迫的追逐。(2)浮夸文风制造信息垃圾:浮夸文风与黄色新闻并没有任何本质的差异,都是以所谓突出人情味和易读性的理由,尽可能地渲染并不重要的细节,这种信息的价值密度偏低但却备受欢迎也表明社会上普遍存在的浮躁心理。(3)警惕主流媒体的效仿:浮夸文风首先为商业气息极为浓厚的自媒体使用,进而开始向主流媒体蔓延,这种趋势一旦不能有效缓解,将会大大污染互联网空间,影响网络舆论生态;主流媒体的效仿在很多情况下也是一种无奈——主流媒体不像自媒体那样只需要守住底线,而是有着更高的宣传任务,故在不平等的标准面前,主流媒体也被迫效仿。(4)主流媒体的坚守:《人民日报》等党媒的实践也表明,绝大部分的主流媒体都能牢固地坚守阵地,积极传播正能量,这也意味着,主流媒体在现今信息泛滥的社会中依然是社会大众的“定盘星”,信息泛娱乐化背景下,更需要主流媒体的这种坚守。

8.何谓“网络义和团”?这类现象是如何产生的?

“网络义和团”又称“网络塔利班”,是对“网络暴民”的一种称谓。指在互联网背景下的用户以极端、非理性和盲目的网络言论表达和传播实践对某一特定对象进行的集体暴力行为的现象。(1)产生原因:“网络义和团”是社会现实因素(社会压抑感借助互联网宣泄情绪)、社交网络环境(互联网的匿名性保护机制)、社会群体心理(群体压力对个体理性的剥夺)和某种具体触发性因素(具体的事件或导火线)综合作用的结果。(2)具体特征:“网络义和团”往往通过贴标签等方式建构自己行为的合理性和正义性,采用简练、极端、情绪化的语言或行为对特定的群体施加暴力,参与群体以草根民众为主,网民在群体极化的作用下丧失个体理性。(3)理性应对:为网民情绪的宣泄和表达提供适当宽松的入口,建立健康清朗的互联网空间秩序,并让法律意识、规则意识和理性意识成为网民的情感认同和行为习惯。

9.何谓“网络民族主义”?如何看待互联网空间的民族主义?

网络民族主义是根植中国宏大的社会历史文化语境和日新月异的新媒体发展潮流下涌现出的网络文化与民族主义的结合体,其中,民族主义是中性词汇。(1)价值意义:理性的、正常的爱国理念的表达会转化为推动民族团结、国家振兴、文化繁荣的强大精神力量,在中国语境下的网络民族主义的核心和主流是爱国主义。(2)潜在危险:在网络用户整体素养普遍偏低的背景下,网络民族主义有可能在自发或外在力量的诱导下演变为极端民族主义或狭隘民族主义,不仅损害正常的爱国表达、损害互联网空间秩序,也会加剧国家、地区间交往、交流的误区和隔阂,甚至制造更为激烈的矛盾和冲突。(3)理性态度:爱国情感的表达要恪守法律秩序和理性规范,通过互联网空间秩序建设、大众新媒体素养教育、互联网中的自我澄清机制等多种方式消除网络民族主义中的极端和狭隘因素,确保主流价值观在网络民族主义思潮中的核心引领地位。

案例40 社交账号“流量造假”问题分析

案例简介:据《北京日报》《扬子晚报》等多家媒体报道,2019年6月10日,北京警方侦破一起利用非法App恶意刷量、流量造假的刑事案件。一款名为“星援”的App通过破解微博加密算法,实现批量转发微博内容,利用粉丝给“爱豆”刷流量的需求,半年内吸金800余万元。近年来,某些网络明星发布微博动辄转发超过1亿的新闻屡屡见诸各类媒体,相关产业不仅仅局限于微博的点赞、评论、转发,也已经全面覆盖至微信公众号等各类视频网站、视频平台。

案例分析:(1)原因:流量造假是互联网时代利用粉丝、明星、影视市场对知名度、曝光度、影响力的格外关注而延伸出的畸形经济形态,背后的支撑因素包括:流量与经济收入之间的关系、粉丝群体对偶像的崇拜心理、营销公关机构的商业利益需求和错位的影响力评价机制。(2)危害:倡导了以造假、欺骗为方式的不良社会风气,干扰了正常的影视文化市场秩序导致“劣币驱逐良币”,影响正常的舆论传播与意见表达,助推影视圈对流量数据的盲目崇拜,使明星、艺人和影视作品忽视对演技和作品质量的追求。(3)对策:建构以作品质量为中心的行业生态,建立更为科学合理的评价机制来评判影视作品和明星艺人,严肃规范影视市场竞争秩序,杜绝通过数据造假诱导、欺骗投资者、消费者的行为;此外,明星艺人、经纪公司、粉丝群体和网络平台都应恪守社会责任和道德法律底线。(4)补充:粉丝群体通过购买流量表达对明星的支持是情感支持和身份认同的错位表达,借助社交媒体和互联网群组,粉丝与明星所建立的关系是一种准社会关系或称之为拟态的社会关系,而这种关系的建立和维系建立在偏激的情感之上,缺乏社会实践基础,也容易为资本所操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