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01 涉法涉诉新闻报道的规范要求
涉法涉诉话题是新闻媒体比较感兴趣的报道领域,尤其是争议较大的涉法涉诉案件更容易在极短时间内引发社会的高关注度;涉法涉诉新闻话题在报道的过程中,不仅要遵循一般的新闻传播规律,更要具备较高的法治素养;新闻报道和信息传播需要遵循现行法律法规。
1.涉法涉诉报道的规范与原则:(1)涉法涉诉报道的基本原则:新闻媒体在进行涉法涉诉新闻报道的过程中,除却要遵循一般的新闻报道所应该秉持的客观、公正、公平等原则并尊重受众知情权、保护当事人隐私权等义务外,还要坚持依法报道原则、谨慎监督原则、影响预估前置原则、媒体间转载审慎原则。(2)涉法涉诉报道的特殊原则:民事案件报道的特殊原则(各方当事人同时发声地位平等+涉诉案件不做判断性评论)、涉及行政法律案件新闻报道的特殊原则(具体行政行为要围绕合法性进行报道+抽象行政行为只能给出建议)、刑事案件报道的特殊原则(不发血腥内容、不发妨碍案件侦破的内容、不做定性报道、不介绍详细作案手段、保护受害人隐私、不做娱乐化报道等)[1]。(3)正确处理三组关系:新闻机构和媒体人应正确看待自己的角色、了解所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对涉法涉诉新闻案件进行报道时要在尊重法律依据、法律事实的基础上,正确平衡好传播信息与舆论监督的关系,正确处理法、理、情三者之间的关系,正确处理好新闻报道过程中的时、度、效关系。
2.涉法涉诉报道中的记者素养:(1)新闻专业素养:媒体人应接受系统化的专业训练并具备新闻传播学的专业知识,熟悉中国新闻政策,掌握新闻报道的技巧,熟悉中国语境下新闻报道的使命、任务,掌握互联网新闻信息传播的规律和技巧。(2)法律专业素养:涉法涉诉新闻报道除却要求媒体人应该掌握一般新闻报道的职业技能,遵守新闻报道的伦理规范之外,还需要了解社会主义法律规范,具备涉法涉诉垂直领域的基本知识。(3)承担科普任务:涉法涉诉新闻报道的目的是实施舆论监督功能,同时承担教育大众、传播知识、弘扬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及提升大众法治素养的责任,故要遵循“法律框架+专业知识+大众语言”的传播规范。(4)恪守职业边界:涉法涉诉新闻报道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做到实施舆论监督但不干预司法、满足公众知情权但不侵犯隐私、报道方式通俗但不庸俗、新闻坚持受众导向但不刻意迎合受众、聚焦新闻事实但不放大矛盾冲突。
3.涉法涉诉报道中的舆论失焦问题:(1)概念内涵:新闻媒体和社会舆论在讨论具体的涉法涉诉议题时,受各种主客观因素的影响制约,导致舆论议题偏离对事实真相、事件本质的核查,出现舆论议题偏离正常轨道现象。(2)具体表现:传播活动可以分为信息流、意见流和影响流,舆论失焦表现为“意见流”集中趋向某一偏离中心的议题(如在事故性新闻报道中,舆论议题偏离对真相的分析而转向对英雄个体的表扬),或呈现出多个与中心议题无关的议题(如犯罪题材新闻报道格外聚焦若干不重要的细节)。(3)产生原因:舆论主体在互联网背景下日渐多元化,不同群体的信息偏好、知识结构、兴趣动机、生活经验等都各不相同,网络传播的圈层化、部落化等特征使舆论议题较难形成共识,加之新闻媒体在报道此类新闻时往往倾向于进行软化处理。(4)反思意义:舆论失焦表现为一种“舆论不一律”现象,体现受众话语权、表达权和主体性的提升,但舆论失焦现象也将掩盖事实真相,使责任主体逃避法律制裁,也会稀释媒体的公信力、引导力,遮蔽公众对案件、议题的深度思考。
4.涉法涉诉新闻报道中的四种事实:(1)涉法案件的社会真实:涉法涉诉案件中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存在即为社会真实,是人的生产、生活或其他物质实践及精神交往过程中所生成的事实,对于司法机构和新闻媒体而言,要尽可能依据专业知识挖掘和还原真相。(2)经法律程序认定的事实:社会事实经过当事人及当事人的委托人基于相关证据、证据链,经过举证、相互质证等若干环节后,由法官和陪审团确定的案件事实;经过法律程序认定的事实是司法审判的依据。(3)新闻媒介所呈现的事实:新闻媒体及媒体人通过调查、采访基于自己的知识结构、社会经历、专业素养等对社会事实进行抽样、筛选、加工、整合之后形成以媒介文本所呈现的事实。(4)大众所认知的事实:受众基于社会事实、媒介事实和法律事实进行的认知,是人们头脑中对社会事实产生的印象及价值判断。其中,大众的生活阅历、道德传统、文化修养、法律素养、主观偏见等都会影响到其头脑中的认知框架,在互联网信息传播碎片化、情绪化、娱乐化背景下,受众不仅要提升媒介素养,也要提升法律素养。
5.涉法涉诉话题引发争议的原因:(1)事实认识标准的差异:司法机构在面向公众进行传播时偏向严格的法律程序来讲述法律事实,大众媒介、新闻记者对社会事实的建构及传播往往遵循传播的逻辑(导向+市场),大众往往遵循基于朴素情感、道德伦理和生活常识的消费逻辑形成对社会事实的认识。(2)事实修辞的差异:在对事实进行再现和传播的过程中,公检法司机构的修辞严格遵循法律论证逻辑,具有极强的专业性,在多数情况下易造成普通公众的认知壁垒;新闻媒介面向的群体主要为一般大众,故话语修辞一般遵循通俗化的市场导向或受众导向逻辑,在专业性与通俗化难以兼顾的背景下,往往倾向于服从大众的舆论;一般大众则借助朴素情感对案件事实进行传播、讨论,倾向于通俗化、情绪化和娱乐化的表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