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02 新闻与传播实践中的侵权行为
互联网的迅速发展推动了以各级各类信息传播平台为载体的侵权行为的出现,侵权的主体、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侵权的原因、侵权的客体及侵权表现方式等发生了较大变化。2021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民法典》格外注重了对各类媒介尤其是互联网延伸出的相关民事权利的保护。
1.传媒侵权的含义:“传媒侵权”指代含义较多,可根据场景差异区分几种情形:(1)以新闻媒介为主体的侵权:指新闻媒介机构及其所属工作人员为侵权主体的侵权行为及后果。其侵权主体主要为媒介机构和新闻工作人员,侵权客体包括自然人的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荣誉权、姓名权和著作权及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等。(2)以资讯服务机构为主体的侵权:指包括传统媒体和各类互联网新媒体在内的机构、平台、应用,在提供信息及服务时存在信息处理不当导致自然人和法人合法权益受损的情况。除一般情况下对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等的侵犯之外,其侵权主要情形还包扩隐私数据滥用、敏感数据非法交易等特定情形。(3)以各类平台用户为主体的侵权:指使用各类信息平台的功能和服务时,对其他用户的合法权益带来的侵害和威胁。其侵权行为根据具体情形包括侵犯隐私权、肖像权、姓名权和著作权等。较为典型的侵权行为包括网络暴力、网络谣言等。
案例29 展示不文明行为是否侵权
案例简介:记者李某在大街上拍下了市民张某和王某对老人进行侮辱的不文明行为,并登报展示,张某王某觉得李某侵犯了其名誉权和肖像权。
案例分析:本案例涉及新闻媒介的抗辩事由,针对的是媒介在进行报道时涉及的名誉权和肖像权的侵权诉讼予以回应时的依据。具体分析如下:
(一)针对侵犯名誉权的抗辩事由:①构成侵害名誉权要具备下列要件:行为人实施了侮辱、诽谤等行为并指向特定人,行为人的行为为第三人所知悉,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过错。但在符合上述侵害名誉权构成要件的基础上,如果行为人具有抗辩事由,仍然可以免责或减轻责任。②在本案中针对侵犯名誉权的抗辩事由:传播内容的真实性(内容属实则不属于侵犯名誉权)、与社会公共利益有关且不以赢利为目的(教育大众倡导尊敬老人的文明行为属于与公共利益相关);新闻媒体及从业人员行使正当的舆论监督职能(本案例中登报展示行为属于行使媒体监督的正常职权,对不正当的社会行为进行的监督和批评)。(二)侵犯肖像权的抗辩事由:①构成肖像权侵权要具备以下要件:一是未经本人同意;二是以赢利为目的;三是对特定人产生了某种直接或间接的损害。②本案例中对肖像权侵犯的抗辩事由为合理使用:维护公共利益需要、行使正当的舆论监督,批评不文明的社会行为,并且本案中登报行为并不以赢利为目的,也未曾对张某和王某的肖像做出超出事实的丑化、贬损行为,因而不构成侵犯肖像权。
2.关于“新闻敲诈”概念释义:(1)词源出处:马克思在《法国的新闻敲诈——战争的经济后果》一文中使用该词语,指法国和英国的一些报刊利用臆造的报道或晚发的新闻来获利,“不仅是帮助某些当权人物进行政治投机,而且同样也是帮助某些个人进行交易所投机”。(2)专业界定:新闻敲诈是指传媒或新闻从业者以不利于报道对象的新闻稿件(包括编发内部报道等)相威胁,强行向报道对象索要钱财或其他好处的行为。[2](3)概念演化:从既有文献看,“新闻敲诈”适用主体是“新闻从业者”,从中宣部等《关于深入开展打击新闻敲诈和假新闻专项行动的通知》来看,“新闻敲诈”包含假冒记者进行诈骗的行为。此外,互联网语境下,新闻敲诈的适用范围已经从职业媒体人拓展至网络自媒体人,由媒介机构拓展至从事信息服务的商业机构。
3.新闻敲诈的作用机制及原理:(1)舆论特有的监督功能:公民和职业媒体人借助信息传播渠道,通过事实报道、真相挖掘和意见表达,向特定的群体、机构、个体施加影响,由于事实的呈现和意见的表达均指向负面问题,故会对监督对象产生实质性的影响,这对监督者而言是一场事关声誉、形象或市场的危机。(2)舆论监督的相对垄断性:尽管社会化媒体时代,人人都有麦克风,但舆论监督的优质资源和优势话语更倾向于向专业化的媒体机构、媒体人和商业互联网公司倾斜,这为不法分子提供了利用优势资源变现的机会。(3)第三人效果心理推动:被监督的对象往往高估负面新闻对自身客户和目标受众的影响,倾向于采用息事宁人的方式来通过“商业公关”的方式消除批评、指控及其他各类对自身而言不利的声音,从而使“新闻敲诈”得以实现。(4)商业利润驱使:包括传统媒体的生存及转型困境、媒介组织采编和经营不能有效切割、网络自媒体盈利模式困境以及被监督对象免于更大的利益损失等;拜金主义思潮蔓延和部分新闻记者职业道德、职业信仰的缺失。(5)编辑部文化氛围:采编与经营不分是当前导致新闻寻租、新闻敲诈现象的一个重要原因,而编辑部内部的潜规则、有悖新闻职业规范与伦理道德的文化氛围等也是造成新闻寻租、新闻敲诈的重要影响力量。(6)其他相关原因:在行业监管及法治监管暂时缺位的背景下,法律和监管存在不为公众和执法机构察觉的灰色地带,而部分被敲诈对象出于对自身“原罪”的畏惧,加之法律意识淡薄,较之于报案更愿意息事宁人。
4.网络“洗稿”中的知识产权问题:(1)网络“洗稿”相关典型案例:2019年1月11日,自媒体“呦呦鹿鸣”发表的《甘柴劣火》一文引发较多舆论关注。先是该文从被处理的腐败案件切入讲述了甘肃官场和媒体之间的故事引发网络热传获得“10万+”的阅读量,此后财新记者王和岩在朋友圈发观点称该文章是“不花任何成本”“不冒任何风险”“利用付费阅读壁垒”炮制出的“爆款”。相比于《甘柴劣火》一文刷屏,“洗稿”现象更值得关注。(2)“洗稿”现象发生的背景:自媒体的迅速发展降低了新闻作品发布的门槛,加大了新闻业的生存压力,在准入门槛降低、内容供给过载、用户流量稀缺的背景下,“爆款”文章成为争夺用户注意力的“撒手锏”;相比而言,自媒体人并不像专业新闻记者那样秉持严格的新闻采访、写作纪律,同样的竞争平台和不同的管理机制使自媒体人有更多的自由施展空间。(3)案例的典型意义:“洗稿”是近几年来才有但并不少见的现象,也是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术研究此前并未涉及的领域,既反映出法律法规的盲区,也折射出新媒体环境下,传统新闻人和自媒体工作者两大群体职业理念、工作方式和思维模式的差异。(4)“付费墙”模式反思:财新杂志采用“付费墙”模式设置阅读壁垒,即只有付费的用户才有阅读资格,而《甘柴劣火》则正是利用“付费墙”的阅读壁垒将“墙内”的独家新闻挪到“墙外”并结合其他媒体的公开报道进行深加工的结果。“付费墙”是媒体的盈利模式之一,但该做法也完全将新闻等同于可以交易的商品,从而将新闻产品所承载的社会效益和公共利益排除在外。(5)新闻叙事的转向:《甘柴劣火》成为社交媒体中的“爆款”文章也印证,传统媒体时代的新闻生产方式和叙事风格已经不能适应互联网传播环境和受众阅读习惯的要求,对独家素材的掌握、对事实的呈现、对真相的挖掘固然重要,但如果不能采用契合互联网传播规律的叙事方式来对若干新闻事实进行重组,最终的结果仍然是“养在深闺人未识”。(6)“洗稿”与话语权争夺:“洗稿”表面上表现为知识产权的纠纷,但在此背后折射出的却是传统媒体和网络媒体、职业媒体人和自媒体人之间的一种权力和意义争夺,也折射出当前语境下不同制度、媒介环境和内容生产导向与运营模式之间的差异。
5.网络自媒体的敲诈与舆论监督:(1)自媒体盈利困境及商业诉求:自媒体通用的盈利模式是流量变现,变现的方式包括发布广告、售卖产品、IP 开发等,但在自媒体平台账号强势发展、自媒体运营者竞争压力变大的背景下,常规的流量变现变得极为困难,能够脱颖而出的仅是少数,故不少自媒体账号选择采用急功近利的做法铤而走险。(2)自媒体与舆论监督的错位:自媒体也是公众进行舆论监督的一种方式,只是职业性的舆论监督就变得不再纯粹,“网络大 V”实施舆论监督实际上就是用自己所拥有的强大的舆论感召力、影响力向特定的机构施加压力,一旦不能恪守道德与法律的边界,这种监督就会迈入歧途,一旦自媒体人的舆论监督与资本勾连,新闻敲诈和非法经营就有可能发生。(3)网络自媒体的管理困境:职业的媒体人和传统的新闻机构靠自律和他律来承担积极的社会责任而不是为少数机构或个体服务,相比于传统媒体或职业媒体人而言,网络自媒体虽然也有他律和自律,但编辑部内部的准则、严格的科层制把关、规范的组织纪律等在自媒体层面是缺失的。
案例30 “视觉中国”事件折射版权问题
案例简介:据媒体报道,2019年4月全球首份“黑洞照片”发布后,有网友称在“视觉中国”的图库中发现该照片被列为“版权所有”且明码标价。此后,陆续有网友发现,国徽、国旗、天安门照片、团徽、领袖照片及各类企业机构的徽标等都在视觉中国公开售卖。关于“视觉中国”基于版权的盈利模式引发诸多思考。
案例分析:(1)事件热议的原因:“视觉中国”基于版权的商业运作模式是舆论诟病的根本原因,黑洞照片只是“视觉中国”招致舆论声浪的导火线。网络自媒体、媒介组织、商业机构等各类群体均在不同程度上有过被“视觉中国”维权的经历,故而借黑洞照片来抗议这种盈利模式。(2)盈利模式问题:“视觉中国”采用“钓鱼式维权”的方式,将标注版权的图片分享到各类图片网站,并运用其自主开发的“鹰眼”系统跟踪未授权使用其图片的企业、机构、个人,继而以法律诉讼相要挟,向这些“未授权用户”索要巨额赔款或强迫签订年度合同。(3)钓鱼式维权根源:“视觉中国”钓鱼式维权折射出中国当前对于图片交易版权意识的淡薄及从法律、制度层面对“视觉中国”类的经营主体监督及管理的缺失,自媒体的发展和读图时代受众对图片内容的偏好也为“视觉中国”的盈利模式提供了“市场机会”。(4)客观的积极意义:“视觉中国”式的盈利模式虽然招致诟病,但在整个社会版权意识较为淡薄的背景下,从某种程度上也起到了版权知识科普、版权意识启蒙的重要作用,有助于进一步营造维护版权、尊重版权的舆论氛围;从长远来看,该案例所暴露出的问题也将进一步推动中国图片交易市场的规范和管理。
6.新闻寻租的定义、特点及现状:(1)新闻寻租的定义:新闻机构及从业人员利用自身所掌握的新闻报道权利,借助舆论批评、正面表扬等方式为自身寻找不正当利益的现象。新闻敲诈属于新闻寻租的一种类型,其适用主体为媒介机构及从业人员。(2)新闻寻租的外延:新闻寻租表现为正面“表扬”获取利益和负面施压获取收益两种类型,即“有偿新闻”和“有偿不闻”。其中,对舆论监督权力资源的滥用属于有偿不闻,收受版面费、有偿正面表扬等属于有偿新闻。(3)新闻寻租的新近特点:随着媒体职业化、专业化、规模化程度越来越强,在专业类媒体机构、媒体组织之外,网络自媒体、商业互联网机构、网络公关公司也开始介入新闻寻租领域,部分资深媒体人转型互联网信息、咨询服务后,凭借资源、渠道和专业优势从事新闻寻租。
案例31 “人人影视字幕组被捕”事件与我国知识产权保护
案例简介:据多家媒体报道,2021年2月3日,上海市公安局经3个月侦查,在多地警方配合下,成功侦破一起特大跨省侵犯影视作品著作权案,抓获犯罪嫌疑人14名,查处涉案公司3家。该案件的主体“人人影视字幕组”将网上大量热门国外影视剧作品配以中文字幕加以传播,通过收取会员费、广告费以及出售刻录侵权影视作品移动硬盘等非法手段牟利,涉案金额达1600余万元。人人影视字幕组落幕,也显示出我国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以及保护原创的坚定决心。
案例分析:(1)案例发生的背景:自2002年开始,随着国外影视作品如《老友记》的风靡,网友对字幕翻译的需求呈几何式增长,在此背景下,包括“人人影视”等在内的一批知名字幕组网站应运而生并声名鹊起。部分字幕组自诞生之日起就处于法律灰色地带,一方面,字幕组的存在满足了国内民众欣赏国外优质影视作品的需求,在一定程度上获得了网友的包容;而另一方面,人人字幕组的翻译和传播工作并没有获得影视作品著作权人的授权,侵犯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除此之外,通过收取会员费、出售刻录侵权的影视作品等从而非法牟利的行为也与字幕组“禁止用作任何商业盈利行为”的免责声明相背。(2)案例发生的原因:在民众生活水平提升及消费模式发生转变的情况下,民众对影视文化作品的消费意愿大大提升,其中海外原创影视文化作品满足了更多网民影视文化产品消费的多样性;同时,由于部分国外影视作品的引入和管理往往具有规范的标准和流程,这在客观上导致了规范、有效的产品供给不能充分满足用户群体需求的结构性矛盾。在供需结构失衡的情况下,为部分不法分子以所谓“免费分享”的方式翻译并传播他人作品提供了客观条件。(3)保护知识产权的必要:打击盗版既是知识产权保护的题中之义,也是优质正版内容生产的驱动力。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指出,“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知识产权作为国家发展战略性资源和国际竞争力核心要素的作用更加凸显”,建设知识产权强国需要增强全民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贡献。(4)案例涉及的侵权行为:知识产权保护所涉及的权利主要包括著作权、专利权等,本案例中的侵权行为主要是侵犯了原影视作品作者及其他相关权利人的翻译权与信息网络传播权。在案例中,影视作品的粉丝以“无偿劳动”“为爱发电”的名义从事翻译工作,同样也是侵犯原作品权利人著作权的行为。(5)本案例的反思意义:“人人影视字幕组”被查封的案例表明国家正在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也反映出我国知识产权保护过程中存在民众知识产权法律素养不高的现实难题;同时,部分网友的相关议论也表明社会对更为多元的文化产品有紧迫的消费需求和意愿。因此,需要通过知识产权管理的法治化、精细化和科学化水平引领更高质量的原创作品的发展的同时,也要进一步构筑更加开放、有序、高效的中外版权市场,为民众提供更加多样化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