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06 媒介可供性
1.“可供性”理论的变迁:(1)“可供性”理论溯源:可供性理论(affordance)由吉布森提出,最初是生态心理学领域的学术概念,用于评价客观环境与有机体(人或动物)的认知、行为之间的关系,即事物和环境的特性、功能可以为有机体感知并促成后者的某些行动;如树木可以为鸟类感知并将其作为栖息地。简言之,吉布森的可供性指作为环境的资源赋予有机体采取认知和行动的可能性。(2)可供性的两个维度:依据吉布森的观点,可供性可以区分为物质的可供性和关系的可供性,前者由事物的物理特征和物理属性决定,后者由环境和人与物的关系决定。例如,菜刀在物理层面的可供性是砍或劈的倾向性,而特定环境刺激下的使用者根据情境和需要可能发现其他的用途。(3)“可供性”理论的发展:吉布森所提出的可供性理论,被学者拓展到其他研究领域,但指代有机体与客观环境之间的关系的倾向性并没有发生改变。例如,诺曼等学者将该理论引入设计领域的研究,旨在增强人类所设计的产品的可用性、易用性及对人类更友好。此后,该理论被引入传播学领域,主要用于媒介现象相关分析。
2.媒介的可供性分析:(1)媒介可供性的具体内涵:媒介的可供性即作为环境或工具的媒介在与用户(个体或群体)产生关联时由媒介属性及用户共同决定的媒介功能的倾向性。学者施蒂格·夏瓦将媒介的“可供性”解释为功能的可预见性,指作为技术的媒介拥有一系列可以促进、限制并形塑传播与行动的可行性和倾向性。(2)媒介可供性非媒介固有属性:媒介可供性是媒介带来的可能性,既非媒介的功能,也非媒介的特征或固有属性;媒介的可供性可以赋权、限制、改变主体的行动和组织方式;同样,媒介的可供性并不一定会转化为媒介的正向功能,而是受制度、文化、伦理及用户等因素制约。(3)媒介可供性的分类:博伊德将媒介的可供性分为抽象的高阶可供性和具体的低阶可供性,前者侧重于媒介提供的抽象的可能性,后者侧重于技术和平台等具体层面的可用性。潘忠党将媒介的可供性区分为信息生产的可供性、社交可供性和移动可供性。(4)媒介可供性的启发意义:一是媒介的开发者和经营管理者需要对其所开发的技术、界面、平台进行规则设计,以促成或限制某些可供性,强化功能、体验和人机交互的友好度;二是媒介用户应适应不断变化的媒介环境,强化其以恰当的方式感知、判断和对待媒介可供性的素质和能力;三是从制度机制设计层面,应立法或系统化的制度机制设计,从促进或限制某些可供性的角度对各类媒介、应用、平台进行规范。
3.媒介“可供性”的三种倾向:媒介的可供性可以赋权、限制、改变主体的行动和组织方式。(1)可供性带来的赋权:媒介通过信息生产的可供性、社交媒体的可供性和移动的可供性为各类不同群体创造了新的可能,使其从一定程度上摆脱了无权状况;例如,移动互联网、网络直播的普及使外卖员、家政零工等职业群体有了自主面向大众进行传播的机会,部分改变了其此前被言说、被塑造的处境。(2)可供性催生的限制:媒介的可供性意味着媒介并非无差别地作用于所有的群体,因而无法实现对所有群体的均衡赋权,媒介形态、性质、特征也会对特定群体构成限制或排斥。例如,尽管数字媒介具有移动、社交和内容可供性,但却排斥了相当一部分群体的接入,扩大了数字弱势群体与社会一般大众的数字鸿沟。(3)可供性导致的改变:媒介的可供性也会触发社会从微观到宏观方面的系列变革,施蒂格·夏瓦等人关于媒介化的相关理论也从吉布森可供性理论中获得了启发,基于行动者的网络理论,夏瓦认为,媒介通过其可供性影响和改变了资源配置、社会组织方式和社会结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