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短视频对“数字弱势群体”网络参与的赋能?
2025年10月24日
4.如何理解短视频对“数字弱势群体”网络参与的赋能?
网络技术尽管有天然的开放性和低门槛属性,但其可供性并不必然转化为对所有主体的公平性和平等性,在数字参与的过程中,部分用户因群体属性和个体状况的差异在使用互联网的过程中成为“数字弱势群体”。但短视频、网络直播等各类新的更低门槛的信息获取及使用技术的出现能否实现对这些群体网络参与的赋能?观点分析如下:(1)赋权前提是数字媒介的“近用性”。数字媒介的“近用性”是指媒介终端的可接近和软件技术的可用性。在技术不断更新、政策法规不断完善、民众参与意识不断提升的背景下,媒介在终端上的普及性及使用上的友好度为用户拥有接收和发布终端、接收和发布网络信息提供了可能性;对于数字弱势群体而言,价格低廉的终端、友好易用的软件成为其赋权的基础。(2)弱势群体拥有在公共空间的可见性。传统媒体侧重精英话语的可见,传统互联网侧重都市话语的可见,前两类传播使数字弱势群体在大多数情况下处在不被公众看见、不以自己的方式被看见的状态,短视频和网络直播让这些群体具备了在公共空间被看见的机会,这是媒介可供性不断发展带来的客观结果。从博客、微博再到短视频,网民的参与门槛不断下降,被看见的群体得到拓展,由此出现了“农民网红”“银发网红”等鲜活案例。(3)短视频赋权过程中用户主体性的流动。在个体的、局部的、场景化的事例中,数字弱势群体的确通过媒介的可供性实现了可见性的赋权,但这种赋权除了带有偶然性之外,依然不能实现对所有人的公平赋权,被看见的依然是少部分群体,个体的事例不代表全局性的结果。同时,在庞大的数字平台系统中,被赋权的个体依然处在平台的操控中,平台的规则、逻辑和导向决定了被看见的群体、被看见的方式,对可见性的追求实际上也成为数字劳动的一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