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网络直播作为媒介化的力量对人类社会产生的影响?

4.如何看待网络直播作为媒介化的力量对人类社会产生的影响?

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及广播电视总局等部门的联合整治下,一系列对网络直播进行规范管理的政策、制度不断推出,强化了对网络直播服务平台及整个网络直播秩序管理的规范化,从方向上确保了网络直播新技术在法律和法规的有效监管下运行。在政策有效供给、平台技术更新迭代、商业资本强势助推的背景下,网络直播呈现出三个发展趋势:(1)以网络技术公司为主导布局直播产业,缔造多元发展的竞争格局并延展丰富的垂直化场景。在经历网络直播平台井喷式发展之后,直播的产业化进程得到规范,形成了多家主导性平台与小众化直播平台共存的局面,并以此建构了庞大的以平台聚合为核心的“资本—商业—用户”生态系统,日渐成为市场经济、文化市场和市民生活的重要阵地;同时,以OGC为主导的电视直播将和以UGC、OGC、PGC三种主体为主导的网络直播形成一种优势互补的角色,而OGC也将逐渐向 P-UGC甚至是PGC转向。最终,网络直播会成为电视直播的候补性渠道并创造新的文化分享方式。(2)网络直播成为新的舆论阵地,以民生化视角融入民众生活日常。网络直播与其他的视听类网络传播形态一样,共同构成了民众参与社会热点话题讨论、呈现个体化及个性化观点情绪的另类空间,缔造了有别于严肃性公共议题和私人性个人话题的第三场域。由此,不同的行动者均将网络直播视为新的舆论和流量阵地展开争夺。在国家政策和行业规范的综合影响下,网络直播这一平民化、视频化的传播方式为资本和官方吸纳,在此背景下的网络直播不仅植入了主流意识形态和日常商业话语的内容,也成为主流意识形态传播和商业化融入日常的阵地。(3)网络直播连同短视频共同影响了数字时代的媒介化进程。网络直播和短视频都属于视听类媒介,其对视频影像和视觉表达的重视也影响到了社会系统、组织机构的运行逻辑,使参与社会系统分工的各类行动者要站在媒介化的逻辑上,使网络行动者以适合直播、适合表演的方式建构自己的身份形象,也推动了日常生活、消费审美和行为实践的形象化、视觉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