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08 平台媒体与平台生态系统治理

专题08 平台媒体与平台生态系统治理

2022年6月24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决定》。此次修改有利于预防制止垄断行为,对于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2022年6月27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互联网用户账号信息管理规定》,旨在加强对互联网用户账号信息的管理,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互联网信息服务健康发展。

1.平台发展现状:(1)平台资本主义。平台借助庞大的用户群和先进的技术,能够轻而易举地进入原本不涉足的领域,它们进入任何一个领域,都可以对该领域的形态与规则进行改写甚至颠覆,其本质便是垄断与控制。社交媒体平台向新闻业扩张,只是其中一个领域,随着技术的更迭和应用场景的拓展,平台日益嵌入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2)平台媒体化。互联网平台凭借规模庞大用户群和人工智能技术在信息传播中凸显分发优势,越来越具有媒体化特征。平台同时承担内容生产、规则制定、渠道分发三重角色。同时,平台以社会化生产和社交化连接,聚合内容生产者,重视内容输出成为平台运行和发展的基础。加之部分平台以资讯服务为定位方向,通过引进机构媒体、政务部门等内容生产主体,推动产品媒体化的进程。借助主流媒体抓紧布局“媒体平台化”的需求,“平台型媒体”被嵌入“媒体融合”这一主流意识形态话语体系,作为对政策层面战略规划的追随和响应,获得了正当性加持,进而成为“宏观战略”“社会管理”乃至“顶层设计”的一部分。(3)平台基础设施化。在“互联网+”“人工智能+”的浪潮中,平台已经渗入到社会中,包括外卖、网购等经济领域和覆盖公共数据的基础设施领域,一切物质均被数据化、网络化与智能化,构成平台的数字化基础设施。如今中介化的平台已将媒介从“讯息”层面延展到“栖居”层面。媒介不只是传递信息,更为用户创造“生存条件”,即媒介成为一种基础设施、栖居之地、凭借之物和生命形态。[21]

2.平台生态现存问题:(1)垄断市场。与传统公共物品(道路、桥梁)市场类似,平台提供的数字服务具有非排他性、规模收益递增、竞争成本高等特征。集中于少数私人平台的服务,容易形成自然垄断并由此获取巨额财富。同时,平台作为一种载体和中介,平台服务为下游产业活动提供基础性架构和支持资源,超大型平台在实际上制定着市场规则,设置各种准入门槛和内部规则,对于商家来说,平台上的规则甚至等同于法律的影响力,由此产生的种种限制对市场正常竞争产生了不利影响。平台的规则决定商家能否入驻平台,如美团“二选一”,要求商家在美团和其他外卖平台上只能择一注册,侵犯了商家的权益。超大型平台对小平台的投资有显著的“虹吸效应”,在争取投资商方面有天然的优势,压榨了小企业的生存空间,同时通过收购吞并初创或微小科技公司,巩固自身的垄断地位。(2)权力扩张。平台掌握着限制用户获取平台商品和服务的权力,使用户处于潜在的从属剥削地位。平台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一方面在行使公权力,另一方面却将公权私用,谋求平台的商业利益。从2015年开始,领军的互联网平台用户数量就迈入了十亿级别,平台掌握了海量用户数据,具有了信息权力,但也带来了个人数据安全风险;数字时代,拥有的海量数据还可以转化为经济权力。通过大数据刻画用户画像,利用算法技术给用户精准推送,设置资源分配规则,一般情况下用户只能被动接受;在此之上,平台的权力还可能延伸为政治权力。平台社会的崛起,互联网企业布局大数据、云计算等,渗入到基础设施领域,出现“基础设施的平台化”,积累了足够多的用户和公共数据,介入了更广泛的社会领域,在信息安全、舆论引导等方面挑战国家政治权力。(3)加剧社会不平等。平台经济内嵌于不均衡的发展结构中,从地域上看,金融和高科技企业资源集中的地区与传统产业集中的地区之间的经济发展水平在逐渐拉大;从人群上看,因为信息科技知识、能力和受教育水平而产生的经济鸿沟和文化疏离也在不断深化。[22]

3.平台生态治理路径:(1)政策法规。面对数据技术发展的正效应,应当采用低强度的政策工具,针对数据技术发展的负效应,应采用高强度的政策工具。[23]低强度政策工具如《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纲要》中提到的,支持平台企业创新发展、增强国际竞争力;高强度的政策工具如近年来出台的一系列法律法规,规范平台的主体责任和数据使用行为。(2)良性的治理关系。由博弈关系转向合作关系,由监管关系转向学习关系。政府和企业通力合作,发挥数据的最大价值,政府可以从科技公司获得先进的数据技术,科技公司可以向政府了解最新治理动态,规避可能存在的风险和损失。同时,要发挥平台企业、社会组织、网络社群、公民个人等在平台经济中的协同治理作用。(3)技术向善。科技公司进行自我伦理约束,通过塑造企业责任、行业规范、伦理操守,降低内部管理风险,有力地回应社会批评的声音。增强算法透明度旨在打破算法黑箱,通过向用户披露算法逻辑以获取用户的信任。算法代码或算法逻辑的公开需要以简明、有效的方式做出,以便受众能实质理解其运行机制及目的意图。

案例5 如何看待“知网涉嫌垄断”案例引发的关注

案例简介:2022年5月13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官网发布《市场监管总局依法对知网涉嫌垄断行为案调查》,文中只有一句话:“近日,市场监管总局根据前期核查,依法对知网涉嫌实施垄断行为立案调查。”当晚,同方股份有限公司发布关于子公司收到《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垄断案件调查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称,市场监管总局将于5月13日开始对知网北京和知网数字出版进行反垄断调查。公告中表示,公司将会深刻自省,全面自查,彻底整改,依法合规经营,创新发展模式,承担起中国知识基础设施的社会责任。

案例分析:(1)平台基础设施化:与信息服务、内容服务、知识服务相关的在线数据库平台,在运行、发展中其影响力、垄断地位会逐渐增强,社会对其依赖度会逐渐增强,对其作为基础设施的公益性要求、社会责任要求就会增强。而鉴于信息服务、内容服务、知识服务的意识形态属性和社会动员力,对从事这类服务的在线数据库平台还会有特殊要求和规制规则。[24](2)平台的商业属性侵蚀公共性:知网原本在实现全社会知识资源传播共享和价值利用方面发挥很大作用,但近年来商业味道越来越浓,影响了公共价值的发挥。学术数据库提供的产品,与一般的产品不同,它汇集了人类智力成果,是知识传播的重要载体。学术数据库若形成垄断,将可能为知识获取制造不必要的人为门槛,使知识从开放走向封闭,损害国家的创新能力。(3)依法规范平台主体责任:平台治理纳入法治轨道,明确多方治理主体的权利、责任、义务,用法治手段推动数据处理的有效性、可用性、安全性和公共性,进一步明确党管数据的基本原则和基本立场,进一步建立健全数据安全管理的行为规范和行业标准,推动数据技术应用、各类数据处理及数据安全治理的法治化、科学化水平。

(本子专题由研究生尹筱撰稿)


[1]“克兰兹伯格第一定律”具体参见[美]曼纽尔·卡斯特《网络社会的崛起》,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3年版,第82-90页。关于技术中性论的批判、批评及反思,参见唐凯麟《伦理大思路:当代中国道德和伦理学发展的理论审视》,长沙:湖南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11-14页。关于麦克卢汉的比喻,转引自[英]萨拉·普莱斯等《数字技术研究(世哲手册)》,史晓杰译,杭州:浙江大学出版社,2018年版,第150页。

[2]苏令银:《当前国外机器人伦理研究综述》,载《新疆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9年第1期,第1-18页。

[3]高一飞:《智慧社会中的“数字弱势群体”权利保障》,载《江海学刊》,2019年第5期,第163-169页。

[4]邱泽奇等:《从数字鸿沟到红利差异——互联网资本的视角》,载《中国社会科学》,2016年第10期,第93-115页。

[5]Friemel, T.N.,“The digital divide has grown old: Determinants of a digital divide among seniors”, New Media & Society, 2016,18(2):313-331.https://doi.org/10.1177/1461444814538648.

[6]周晓虹:《文化反哺与媒介影响的代际差异》,载《江苏行政学院学报》,2016年第2期,第63-70页。

[7][美]玛格丽特·米德:《文化与承诺:一项有关代沟问题的研究》,周晓虹等译,石家庄:河北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27页。

[8]唐乐水:《代际之役:新冠疫情家庭冲突场景的叙事分析》,载《当代青年研究》,2020年第3期,第12-17页。

[9]王斌:《数字化代际冲突:概念、特征及成因》,载《当代青年研究》,2019年第1期,第116-122页。

[10]刘建明:《宣传舆论学大辞典》,北京:经济日报出版社,1993年版。

[11]谢新观:《远距离开放教育词典》,北京: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12]蒋宝德、李鑫生:《对外交流大百科》,北京:华艺出版社,1991年版。

[13][美]桑斯坦:《谣言》,张楠迪扬译,北京:中信出版社,2010年版,第8页。

[14]参见[荷]尤瑞恩·范登·霍文《信息技术与道德哲学》,赵迎欢等译,北京:科学出版社,2019年版,第86页。

[15]参见吴鼎铭《网络“受众”的劳工化:传播政治经济学视角下网络“受众”的产业地位研究》,载《国际新闻界》,2017年第6期,第124-137页。

[16]参见Marc-Antoine Pencolé Digital Labour,Issue 2, 2018: Marx from the Margins。

[17]王利明:《人格权法新论》,长春 :吉林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487页。

[18]参见[荷]尤瑞恩·范登·霍文《信息技术与道德哲学》,赵迎欢等译,北京:科学出版社,2019年版,第249页。

[19]以上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五条。

[20]以上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八条。

[21]郭小平、杨洁茹:《传播在云端:平台媒体化与基础设施化的风险及其治理》,载《现代出版》,2021年第6期,第30-37页。

[22]王维佳、周弘:《规制与扩张的“双向运动”:中国平台经济的演进历程》,载《新闻与传播研究》,2021年第28卷第S1期,第76-90+127页。

[23]范玉吉、张潇:《数据安全治理的模式变迁、选择与进路》,载《电子政务》,2022年第232卷第4期,第114-124页。

[24]陆小华:《在线数据库媒体化、平台化演变与战略地位——从知网涉嫌垄断行为案调查切入》,载《青年记者》,2022年第11期,第75-77页。DOI:10.15997/j.cnki.qnjz.2022.11.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