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07 网络空间的媒介化抗争

专题07 网络空间的媒介化抗争

以社交媒体为渠道进行的网络动员是近年政治传播、法治传播、社会抗争领域颇受关注的议题。无论是在西方世界还是在当下中国,新媒体不仅已全方位取代传统职业媒体成为各类动员的主要渠道,并且呈现出日常化、生活化和去中介化特点。

1.媒介动员理论:(1)概念阐释:以媒介为渠道通过特定议题的传播与扩散,鼓动并吸引数量庞大的受众参与到更大规模的议题建构、意见表达和信息传播的过程中,并推动议题由媒介空间向社会现实空间转化。(2)作用机制:媒介动员是社会动员的一种方式,主要借助媒介的弱连接优势和传播力优势,采用非组织化或半组织化方式进行集体的信息协作和意见交流,直接目的是推动更大规模的群体认同、认可或实现某一目标。(3)主要特点:信息传播和流动的网络化,群体的非组织化或半组织化,参与群体的分散性、匿名性和群体成员间的互动性,动员过程对媒介尤其是社会化媒介的依赖性。(4)典型案例:西方总统竞选过程中利用社交媒体传播政治理念以赢得公众支持,“帝吧”“饭圈女孩”等利用互联网表达爱国理念、传播主流思想的行动,争议性事件中利益受损者的抗争过程等。

2.媒介化抗争理论:(1)理论概念:利益受损者或利益被剥夺群体借助媒介宣泄情绪、表达诉求、维护权益的行动或过程,是一种制度外的利益表达、权利救济的媒介动员或社会运动方式。(2)过程机制:一场典型的媒介化抗争经历“受损者的利益公开表达→社会网络的传播动员→组织化力量的集中介入→利益受损感消失”过程。(3)作用原理:媒介化抗争是一个“事件化”过程,即经由媒介化传播,使特定的议题、话题、案例、案件在较短的时间内成为具有新闻价值的媒介事件,吸引舆论的关注,借由舆论压力推动诉求解决。(4)时代特点:互联网时代的媒介化抗争表现为以带有动员属性的社交媒体及互联网群组为主要平台的网络抗争,由于社交媒体的普及,媒介化抗争出现了去中心化的特点,即由他者救助转向自我救助。

3.媒介化抗争的特点:(1)利益高度相关:利益受损或受威胁的个体或群体通过制造新闻舆论焦点,主动、有意识地利用媒体的力量,以期间接达成利益诉求的目的;因此,从抗争的直接发起主体、动员主体和参与主体来看,满足特定利益诉求是直接目标,将个体和群体的利益诉求上升为更大规模群体的利益诉求是其策略之一。(2)公共空间的可见性:媒介化抗争的策略往往是线下问题的媒介化,以追求公共空间的可见性为主要方式。因此,媒介化抗争是“公开的文本”而非“隐藏的文本”,行动主体非但没有隐藏抗争行为,反而通过仪式、表演、剧目等吸引外界关注,因此,西方学者又称之为“抗争性公共领域”的建构过程。(3)以第三方为诉求:不以“侵害”自己的机构、个人为诉求对象,而是面向大众、媒体和舆论公开个人诉求,试图通过问题及诉求的公开暴露形成舆论议题,借“网络围观”的力量间接向“侵害”自己的机构或个人施加压力;因此,这种诉求表达和权利救济的本质是流量和注意力的争夺。(4)非制度性维权:媒介化抗争是一种非制度性维权方式,与“作为武器的弱者身份”“表演式抗争”相似,尝试用非制度化(不采用规范程序,也不借助官方提供组织化手段)或超制度化(自己建构一套有别于官方所提供的诉求表达机制)的权利救济机制;是现代社会一种替补性的维权手段。(5)深层原因分析:媒介化抗争是非制度化的权利救济手段,其原因为:一是制度化渠道效率偏低、渠道受阻或机制失灵问题;二是抗争主体法律素养、制度素养缺失,缺乏制度化渠道的认识或信任;三是抗争主体的个人诉求不被制度化渠道支持,而今选择非制度化手段实现诉求。

4.媒介化抗争的过程:媒介化抗争或社会动员大体上都包括五个环节:(1)策略选择阶段:个体在利益受损后会进行“策略—行为—收益”的判断,即会依据具体的情形判断采取何种策略维权更有收益,而线下救济渠道受阻、成本过高或诉求不能获得有效满足则会推动抗争的媒介化。(2)公共表达阶段:利益受损者借助以社会化媒体为主的渠道进行公开的网络表达,将个体话题进行有选择的加工后传播至公共空间,推动话题、矛盾、诉求和纷争在公共空间的可见。(3)关键节点传播:网络社会的关键节点借助其强大的信息转述、加工能力,扩散议题的影响力,进而推动个人化的议题演化为网络空间的公共议题,其中,原始爆料者的情感动员和事实材料是支撑力量,而作为网络中核心节点的意见领袖是议题“出圈”的关键推动力量。(4)获得社会支持:在多方力量的参与下,细节性信息的呈现及多方细节的填补引发社会的道德、情感及行动的支持,其结果是个体事件演变为公共事件,个人话语演变为公共话语,个体诉求演变为社会共识。(5)组织力量介入:组织化的体制内力量介入事件的处置过程,以行政、法治等专业化的手段推动诉求得到妥善解决,事件的网络影响力急速衰退及媒体关注度的骤降是一次媒介化抗争事件终结的表现。

5.媒介化抗争的评价:(1)媒介化抗争作为非制度化的抗争,是制度化抗争的一种补充方式,尽管在某些情况下能够实现利益救济,但不应该成为常态,否则会助长“上诉不如上访,上访不如上网”的“网闹”逻辑。(2)媒介化抗争表现为一种“按闹分配”的诉求表达与网络传播逻辑,而非“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法治思维和法治逻辑,会削弱现行制度体制机制和行政司法机构的公信力。(3)抗争效果的偶然性:大部分的网络爆料和诉求表达都会淹没在信息的汪洋大海中,只有极少数的案例能够进入大众视野,成为媒介热点事件或热点话题,其关键在于传播者所掌握的社会资源、网络核心节点的关注、转发。(4)传播的节点化:媒介动员及媒介化抗争在社交媒体时代具有典型的节点化传播特征,即网络用户作为网络社会中的“节点”存在,信息的流动呈现出网络化特征,个别节点的消失不会导致传播的中断,但对关键节点的依赖性很强。(5)经验的累积性:任何一起成功或不成功的媒介动员及抗争行为都会为后续实践提供行为示范、经验累积,如各类拆迁案例、邻避运动等的表达机制、动员方式都带有此前案例的经验身影。(6)对网络表演及修辞的依赖:媒介化抗争是“弱者有理”的逻辑,格外取决于对网络符号表述系统的综合运用能力,即在网络空间中,能够运用网络逻辑的个体更容易获得公众支持,即“会哭的孩子有奶吃”。

6.网络维权现象批评:(1)猎奇性消费:数量庞大的新媒体用户对热点内容的关注来源于实用心理、表达欲望、情感认同和朴素正义,但也不排除个别案例中,在猎奇心理驱动下的内容消费及对各类冲突、矛盾、隐私、细节和八卦内容的过度消费。(2)舆论监督:网络公共表达要求所有参与辩论的当事人通过事实、证据和理性辩论而不是道德评判、朴素情感等非理性因素构筑事实,媒介事实不代表客观事实,也不代表法律事实;因而,通过诉诸网络而非诉诸法律的方式实现权利救济,尽管是舆论监督功能的体现,但运用不当就有可能演变成为舆论审判。(3)非常态救济:诉诸网络的抗争行为是制度化救济不能奏效的情况下一种退而求其次的选择,尽管客观上有助于权利救济意识的科普并能形成震慑效果,但在法治社会被鼓励和倡导的应是规范的、线下的、法律的手段;新闻媒体和大众舆论行使的只是一种监督职能。(4)效果的偶然性:事件或议题的发起者在日常生活中的地位及其可支配的社会资源影响动员效果,有较高的社会地位、有较强的动员能力并掌握较多社会资源的议题发起者拥有较高的被关注度和维权成功率;因而,以网络方式维权的成败取决于维权者的个人动员能力尤其是自身的社会资源。

7.互联网中的“表演式抗争”现象:(1)概念释义:“表演式抗争”是“一种崭新的抗争形式和实践形态,即通过制造某种戏剧化的、消费性的、参与性的表演行为来传递并表达抗争诉求的一种底层行动方案和政治实践”[12]。(2)本质特点:将舞台中戏剧性、夸张化的表达方式移植到现实生活场景中,并借助媒介进行传播以放大表演的效果,从而实现权利的救济。(3)作用机制:表演式抗争的核心机制是“正义诉求+夸张表达+舆论动员”;其中“正义诉求”是抗争合法化的道德依据,“夸张表达”是吸引注意力的方式,“舆论关注”是诉求得以实现的直接原因。(4)相关补充:“表演式抗争”并非仅仅针对公权力机关或相关公职人员,抗争的主体一般为自我感知上的弱势群体,面向对象一般为社会结构中较为强势的组织或个体。(5)相关案例:奔驰车主坐在引擎盖上哭诉维权的视频在 2019年3月成为网络传播的热门案例,借助“三微一端”的大量传播,车主的诉求得以解决。同类案例还包括“讨薪发布会”“讨薪跳楼秀”“赠送‘不作为’锦旗”“跪拜包青天申冤”等,其背后反映出的是弱势群体权利救济渠道的匮乏。

8.“表演式抗争”的原因:(1)环境与渠道:公权力机关所不能触及的场所为表演式抗争提供了可以施展的余地,社会化媒体的开放性为“表演”提供了低门槛和便捷的渠道。(2)救济方式缺失:传统维权渠道受阻和弱势群体维权意识的增强是表演式抗争的直接原因,如奔驰车主在引擎盖上哭诉事件中,车主通过线下渠道不能获得有效的权利救济或线下虽能获得权利救济但程序烦琐、复杂且成本较高,而借助互联网进行维权成本低廉,成为制度化渠道之外的另一种性价比较高的选择。(3)舆论的聚焦:新闻媒体和大众舆论对猎奇性、话题类内容的关注偏好使表演式抗争成为新闻报道和公众议论的最佳素材,而舆论的聚焦则是抗争者博取社会资本实现与抗争目标对抗的武器。

9.“弱者有理”现象的思考:(1)“罗宾汉情结”:“弱者有理”或“同情弱者”的现象在西方又被称为“罗宾汉情结”(罗宾汉为锄强扶弱的侠客),表现为人们普遍存在的锄强扶弱的关怀心理,也契合了民众追求公平公正的良好愿望。(2)情感转化:互联网中,媒介和舆论对“弱者”的关怀和同情是舆论动员能够奏效的根源性力量,是“弱者”能够成功“逆袭”的社会资本,也是“弱者”借以“对抗强者”的武器。(3)网络修辞术:部分网络意见表达者采用将自己包装成“弱者”的修辞术以博得舆论同情和支持,而反对者则通过“污名化”抗争行为予以回击,如在一些特定事例中“弱者有理”被嘲讽为“卖惨”。(4)话语逻辑冲突:网络空间中,“弱者”与“强者”的逻辑还体现为大众逻辑与专业逻辑的冲突,即公权力机关遵循的是专业化、规范性的“事实—规则”意识,而舆论和媒体遵循的是“市场—注意力”逻辑。

10.媒介作为弱者的武器:(1)媒介赋权机制:新媒体尤其是以微博为代表的社交媒体为弱势群体维权提供了便捷的方式和渠道,社交媒体赋予用户前所未有的媒介接近、使用和表达权,可以将个体诉求面向公众发声,此即媒介的赋权机制。(2)匿名保护机制:媒介的赋权除却给用户以媒介接近、使用和表达权之外,社会化媒体的连接能力和节点化的社交媒体也构筑了群体传播的网络形态,每一个参与的个体都获得了一种隐藏在芸芸众生中的匿名保护机制。(3)简单二元对立:维权抗争案例中,个体的利益通过整套的符号话语体系抽象和上升为“贫—富”“弱—强”“正义—邪恶”“官—民”等的简单二元逻辑对立,借助社交媒体的放大效应和聚焦效应,鼓动更多的围观者参与舆论传播实践,继而形成群体的压力。(4)抗争与“后真相”:当媒介所呈现的事实与自己的认知和判断不一致时,受众宁愿相信自己的判断,在涉及价值、情感和司法判断的案例中,一旦民众的意见与官方的意见出现错位,官方机构如何在来势汹汹的舆论审判面前保持自身独立性就成为一个严峻的问题。

11.媒介化抗争的应对策略:(1)完善制度化救济渠道:在制度化救济渠道不完善、不畅通的条件下才会迫使利益受损者借助互联网进行诉求表达,建立健全制度化的救济渠道可有效减少媒介化抗争行动。(2)提升大众法律素养:大众法律素养的缺失是选择非制度化抗争进行权利救济的重要原因之一,通过“场景—策略”式的法律知识科普,提升大众在利益受损时做出理性选择的能力,规范和引导其利益诉求的制度化表达方式。(3)理性对待民众的诉求:互联网是网民情绪宣泄、意见表达的窗口,起到“泄洪槽”“减压阀”“黏合剂”“出气筒”的作用,组织机构应给予民众一定的表达空间,允许其理性合理表达意见,并将网络意见视为组织机构优化自身管理方式的宝贵资源,但应恪守事实与法律底线,防止“按闹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