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数字互联网背景下的“视频上访”现象?
在网络视频的用户向下沉群体迁移、拓展之后,民众借助短视频表达诉求、反映情况、发表观点的频率大大增加,尤其是在一些争议类、诉求类、维权类的议题、事件和案例中,短视频已经有取代文字、图像的趋势,短视频平台也成为网络舆情发酵、网络议题扩散、网络舆论引导的重要阵地,这类现象也被一些舆论观察人士调侃为“视频上访”。(1)作为替补性救济手段的视频“维权”。短视频平台与其他互联网平台一样,都是制度化维权手段的补充形态,即在某些特定的、个体化、局部性事例中,民众借助网络平台的开放性、应用终端的低门槛和内容的开放性,以诉诸网络空间“可见”的方式实现意见和建议的表达;从法律从面上讲,诉诸网络实现个人权利救济是一种私利救济,可有效利用舆论、道德、社群和社会规范等。(2)制度化的救济渠道仍是主流。通过类似于“手持身份证+个人诉求表达”的方式,借助网络短视频爆料进而形成舆论压力迫使有关部门和机构对其诉求做出回应的方式,虽在客观上能够推动局部性问题的解决,但其并不是现代社会应被鼓励或倡导的权利救济方式,法律诉讼是现代文明社会中进行救济的最有效、最规范的方式。(3)诉求表达中的“按闹分配”。用短视频实现个人权利救济从效果上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多取决于救济主体所获得的社会资源。在西方的舆论学中,个体通过各种“表演”获得公共空间的可见性是一种“抗争性公共领域”。在商业互联网平台中流量分配逻辑的作用下,个人权利救济容易演变成以“按闹分配”为特征的注意力争夺行为。(4)维权渠道的供给侧和需求侧改革。从供给和需求两端进行调整,一方面,从法律和制度的框架下提供有效、快捷的维权方式,让制度和法治化的渠道成为民众可信赖、能信赖、可依赖的诉求表达和权利救济方式;另一方面,持续推进法治文化的科普教育,提升民众的法律素养,让民众更多通过法律和制度化的路径寻求权利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