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

一、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

这是根据合同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的分担方式来划分的。

1.概念。双务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都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合同。例如,《法国民法典》第1102条规定:“如缔约人双方相互承担义务时,此种契约为双务契约。”在这类合同中,当事人的债权债务关系呈对应状态,即每一方当事人既是债权人又是债务人,双方各自享有的权利和负担的义务与对方应尽的义务和享有的权利不可分离。双务合同的特点在于当事人具有履行义务的责任和要求他方履行义务的权利,双方的关系具有相互依赖性。至于一方的权利与另一方的义务在客观经济价值上是否等同,则在所不问。典型的双务合同有买卖、租赁、运输以及财产保险等合同。单务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只享有权利而不承担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则只负义务而不享有权利的合同。例如,《法国民法典》第1103条规定:“如一人或数人对于另一人或另数人承担义务而后者不承担义务时,此种契约为单务契约。”典型的单务合同有赠与、归还原物的借用和无偿保管合同等。实践中,双务合同最为普遍,单务合同是合同的例外情形。(https://www.daowen.com)

2.区分意义。合同的这一分类,其主要意义在于合同的履行而不是合同的成立。由于双务合同所产生的当事人间所享有的债权具有相互依赖性,即权利义务的对价关系,因此,它可能会产生一些单务合同所不具有的法律后果,例如,不履行义务的抗辩权,即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时,他方有权拒绝履行其义务;解除合同后已负义务一方有要求对方返还原物的权利;发生不可抗力时的债务免除、债权消灭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