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的主要义务

二、承租人的主要义务

(一)交付租金义务

租赁合同为双务、有偿合同。支付租金是承租人最主要的义务。租金通常以金钱支付,但当事人约定以其他代替物支付的,依约定。租金的数额,有统一规定的,按统一规定;没有统一规定的,当事人可自行协商确定。租金的支付方式和期限,当事人可在合同中约定。若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依据《合同法》第226条规定,租赁期间不满1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间为1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1年时交付;剩余期间不满1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若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仍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在一般情况下,承租人不得无故降低租金的支付标准。但是,以收益为目的的租赁合同,因不可抗力造成承租人收益少于租金时,承租人可以不付租金或降低租金标准。另外,租赁物的一部分甚至全部因不能归责于承租人的原因灭失时,承租人可就灭失部分请求减少租金;若剩余部分不能实现租赁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进一步做好房地产纠纷案件审判工作的指导意见》的精神,为应对金融危机,稳定房地产市场,保障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在处理小型企业租赁他人厂房、仓库等经营性用房的案件时,如果承租人因资金短缺临时拖欠租金但企业仍处于正常生产经营状态的,要从维护企业的生存发展入手,尽量促成合同继续履行。需要说明的是,这是非常时期的权宜之计,即使根据以上文件精神处理相关纠纷,也应注意维护法律的严肃性,不能据此随意突破法律规定。

(二)租赁物的使用、收益和保管义务

承租人应按约定的方法为租赁物的使用、收益;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应根据租赁物性质所确定的方法使用、收益。在此情况下,即使租赁物发生损耗的,承租人可不负责任。但是,承租人违背约定方法或正常使用方法而致使租赁物发生损坏的,应负赔偿责任。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

承租人应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保管租赁物,租赁物有收益能力的,应保持其能力。为保管租赁物和维持其收益能力所支出的费用,由承租人承担。若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承租人承担赔偿责任。(https://www.daowen.com)

应提醒注意的是,在了解承租人这一义务时,要明确两个问题:

1.转租。在一般情况下,承租人应亲自对租赁物使用、收益,未经出租人同意,不得将租赁物转租他人,否则出租人可解除合同。但是,根据《合同法》第224条的规定,在许可转租的情况下,形成了两个租赁关系——出租人与承租人、承租人与次承租人两个租赁关系。若次承租人应负责之事由致租赁物遭受损害,由承租人向出租人负赔偿责任。承租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可向次承租人追偿。

2.租赁物的改善或增设他物。承租人对租赁物负保管义务,原则上不应改变租赁物的现状。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擅自对租赁物进行拆毁、改装或增加设备,应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但是,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而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在租赁物上增设他物的,租赁合同终止后,承租人可请求出租人在现存的增加价值额的限度内偿还支出的费用。若增设物能拆除的,承租人可以拆除,但应恢复租赁物的原状(《合同法》第223条)。

(三)承租人的通知义务

租赁关系存续期间出现下列情形时,承租人应及时通知出租人,但出租人已知的除外:①租赁物有修理、防止危害之必要;②第三人就租赁物主张权利;③其他依诚实信用原则应当通知的事由。若遇有上述情形,而承租人怠于通知,致使出租人不能及时救济而受到损害的,承租人负赔偿责任。

(四)租赁物的返还义务

承租人于租赁期限届满时,应当返还租赁物。这是由转移财产使用权合同的性质所决定的。承租人在返还租赁物时,租赁物应当符合约定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有所改变,在返还时应恢复原状。若恢复原状可能损坏租赁物时,承租人可在现存增价范围内请求出租人支付一定的费用。但是,依约定方法或根据租赁物的性质所确定的方法为使用、收益而致租赁物发生变更或者损耗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