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一、运输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运输合同又称运送合同,它是指承运人将旅客及行李或者货物从起运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运费的合同。在运输合同中,承担运送旅客及其行李或货物的一方为承运人或运送人,与承运人订立运输合同的一方为旅客或托运人,承运人所运输的货物为运送物。根据《道路运输条例》的规定,承运人必须经申请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持有车辆营运证。运输合同具有以下特征:

1.运输合同的标的是承运人的运送行为。此为我国民法学者的看法。但大陆法系一些国家的民法将运输合同定性为特殊的承揽合同,即承运人承揽的工作为运送旅客或货物至目的地。然而,因承运人仅需向旅客或托运人提供运送服务,并不需提供某项特定的工作成果,故运输合同与承揽合同有别,应属于一种独立的合同类型。同时,在运输合同中,无论是从事客运经营还是从事货运经营,承运人均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道路运输条例》第29条)。为了更好地履行运送义务,承运人应当加强对车辆的维护和检测,确保车辆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不得使用报废的、擅自改装的和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道路运输条例》第30条)。

2.运输合同为双务有偿合同。我国《合同法》第290、29l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内将旅客、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承运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或者通常的运输路线将旅客、货物运输到约定地点。由此可知,承运人负有按照约定将旅客、货物安全运送至目的地的义务。根据《合同法》第292条的规定,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应当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可见,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有相应的支付票款或费用的义务。双方所承担的义务互为条件,故运输合同为双务合同。承运人从事运输业务的目的在于获得收益,旅客或托运人、收货人须就承运人的运送行为支付对价,故运输合同为有偿合同。(https://www.daowen.com)

3.运输合同多为格式合同。因为承运人要与不特定的任何人随时发生合同关系,为了快捷方便,事先拟定格式合同成为通例,其合同形式多为表格式和票证式。当运输市场处于运力不足的运方市场时,承运人多以其垄断地位拟定有利于自己的条款,其中最主要的是一些不公平的免责条款。在我国还有国家垄断的运输业利用自己的特权制定有利于自己的法规及规章的情形。现行《合同法》的出台废止了三大合同法及配套的法规,如《铁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等,加上现在运力已基本能满足经济生活需要,卖方市场已不存在,竞争迫使承运人减少格式合同中不公平的免责条款。而且,《合同法》对格式合同条款也规定了相应的限制措施,这对托运人和旅客都非常有利。

此外,根据《合同法》第289条的规定,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不得拒绝旅客、托运人通常、合理的运输要求。可见,在一定情形下,运输合同中的承运人负有强制缔约义务,这是由承运人从事业务的公共性所决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