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管合同的特征

二、保管合同的特征

1.保管合同一般为实践合同。保管合同的成立,除需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需寄托人将标的物交付保管人,保管合同自交付保管物时成立。但依合同自由原则,当事人可约定保管合同自双方当事人达成合意时成立,此时,保管合同则为诺成合同。

2.保管合同既可为有偿合同,也可为无偿合同。保管合同是否要求寄托人交付保管费,由当事人约定。对保管费无约定的,可依照《合同法》第61条确定,若依此仍不能确定的,为无偿保管。(https://www.daowen.com)

3.保管合同为继续性合同。在保管合同中,保管人并非一次性履行其义务,而且只一定期限内持续履行。因此,与委托、雇佣、借用等合同一样,保管合同为继续性合同。

4.保管合同为不要式合同。保管合同的成立,口头形式或书面形式均可。寄存人向保管人交付保管物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依习惯无须交付保管凭证外,保管人一般应给付保管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