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拍卖
(一)拍卖的含义及特征
拍卖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地点,按照一定的章程和规则,公开叫价,把拍卖物卖给出价最高的应买者的一种买卖方式。其中出卖者称拍卖人,买方称应买者,对所有的应买者统称竞买人。拍卖是一种竞争缔约方式,具有不同于普通买卖的一些特点:
1.拍卖不是由买卖双方直接协议进行的,而是由经营拍卖业务的专门组织按照一定的规章和程序进行的,而且通常设有专门的拍卖场所,即拍卖行。拍卖一般都在拍卖行进行。真正的卖主和拍卖组织是一种行纪关系。而普通的买卖,通常都是买卖双方直接协议进行的,因而有前述一般的要约承诺的订约过程。
2.拍卖具有成交时间短,交易量大的特点,且拍卖价格的高低取决于当场竞买者竞争的程度以及拍卖物的品质。在拍卖中,拍卖物只能卖给出价最高者,而普通的买卖除即时清结者外,大都时间较长,尤其国际性的货物买卖更是如此,且价格可由双方约定。
3.拍卖物须事先展示供竞买者验看,而普通买卖中买者通常无须事先验看,但买者收货后仍享有验货的权利。
(二)拍卖的类型
1.公开拍卖与封闭拍卖。这是以拍卖中报价方式的不同所作的划分。公开拍卖是在特定场所内由竞买人以公开报价的方式进行的拍卖;封闭拍卖是由竞买人将出价以密封标单的方式报与拍卖人的拍卖方式。封闭拍卖的报价方式与投标相同,因此也称为招标式拍卖。
2.委托拍卖与自己拍卖。这是以拍卖人与出卖人的关系所作的划分。委托拍卖是指出卖人委托拍卖人进行的拍卖。在我国,受委托进行拍卖的拍卖人只能是依法设立的从事拍卖业务的企业法人(《拍卖法》第10条)。在委托拍卖中,委托人与拍卖人之间是一种行纪关系(间接代理关系)。自己拍卖是指出卖人自己为拍卖人的拍卖。
3.增价拍卖与减价拍卖。增价拍卖,是指拍卖人对欲拍卖的物品设定一个最低价,然后由低向高叫价,直至无人再应价,便把物品售给最后一个应价者的拍卖,其又称英式累进拍卖。减价拍卖,是指拍卖人先喊出最高价,然后由高到低逐步自动降价,直到有人最先应价,即拍板成交,物品售给出价最高的应买人的一种拍卖。其亦称荷兰式拍卖。
4.有底价拍卖与无底价拍卖。这是以拍卖是否设有底价为标准所进行的划分。所谓拍卖底价,是指拍卖物品在拍卖中应达到的最低价格基数,即卖方认可转让的最低价格。拍卖设有底价的,称有底价拍卖,没有设定底价的,称无底价拍卖。
5.强制拍卖与任意拍卖。这是以拍卖发生原因的不同为标准所作的划分。强制拍卖是指国家机关依照法律的强制执行规定将已查封的标的物进行公开竞争出价,最后卖给出价最高的应买人的一种拍卖;任意拍卖是指物品的所有人按照自己的意愿决定进行的拍卖。
(三)拍卖的成立
拍卖的成立通常要经过三个阶段:拍卖人的拍卖表示,应买人的应买表示及拍卖人的卖定表示。
1.拍卖人的拍卖表示。这是指拍卖人发出的对财物进行拍卖的意思表示。它通常以拍卖公告的形式出现。拍卖公告应当包括拍卖物情况、预定最高价或最低价等内容。拍卖表示在性质上一般属要约引诱,其作用在于引起竞买人的竞买,拍卖人不受该意思表示的拘束。拍卖人对于竞买人的最高出价认为未达到底价时也可以不拍定而停止拍卖,撤回拍卖的标的物。但是,大多数国家的法律规定,无底价的拍卖,拍卖人对于竞买人的最高出价必须拍定。也就是说,在无底价的拍卖,拍卖人必须受其拍卖意思表示的约束,因而在此情形下,拍卖意思表示属于要约而非要约引诱。
2.应买人的应买表示。应买表示是指参加竞买者发出的购买的意思表示。它以各应买人争相出高价以求买受拍卖物的形式出现。一般情形下,应买的表示在性质上属要约。这项要约,于已有出价更高的应买或是经过撤回拍卖物时即失其拘束力。而在无底价之拍卖,拍卖的表示属要约,竞争人的应价即为承诺。竞争人一经应价,买卖合同即应成立,但以无其他竞买人的更高应价为生效条件:无其他竞争人的更高应价时条件成就,合同生效;有其他竞买人的更高应价时,条件不成就,合同不产生效力。按我国拍卖法的规定,拍卖一般为有底价之拍卖,如果拍卖人欲进行无底价拍卖的,则拍卖师应当在拍卖前予以说明(《拍卖法》第50条)。(https://www.daowen.com)
大多数国家规定,拍卖人不得参与竞买,也不得委托他人参与竞买,否则无效。因为拍卖人与其经营的拍卖关系密切,如果允许自己应买或是令他人为其应买,势必发生操纵竞争的流弊。但是拍卖人的竞买若经委托人和其他竞买人同意,则为有效。
3.拍卖人的卖定表示。卖定表示,指拍卖人于各应买人为应买的表示后,把拍卖物拍归出价最高的应买人而使其成立买卖合同。它一般以拍卖师落槌或其他公开表示卖定的形式出现。卖定,一般属承诺。拍卖人作出的卖定表示,使合同成立。如果拍卖人对于竞买人所出的最高应价还认为不足者,也可以不为卖定的表示,而把拍卖物撤回。
(四)拍卖的效力
在委托拍卖中,委托人、拍卖人及买受人之间发生如下权利义务关系:
1.拍卖人与买受人间的权利义务。
(1)拍卖人担保自己正当行使拍卖权。
(2)拍卖人应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如果约定由委托人移交占有的,则买受人应请求委托人移交占有。拍卖人不履行此义务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3)拍卖人对买受人负瑕疵担保责任。此瑕疵担保责任包括权利瑕疵担保责任和物之瑕疵担保责任。但是拍卖人于拍卖时向竞买人说明标的物的瑕疵的,或者拍卖人、委托人在拍卖前已经表示不能保证拍卖标的真伪或者品质的,则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4)买受人支付价金的义务。买受人应当向拍卖人支付价金,买受人不得在未告知拍卖人的情况下直接向货主支付价金。
拍卖人的交付标的物的义务与买受人的支付价金的义务,实行同时履行抗辩,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买受人不按时支付价金的,拍卖人可不经催告而解除合同,再行拍卖。其再行拍卖所得的利益,如果少于原拍卖的价金及其费用,由原买受人负赔偿差额的责任。
2.委托人与拍卖人间的权利义务。
(1)委托人向拍卖人支付手续费的义务及拍卖人移交价金的义务。在委托人履行此义务前,拍卖人有权对拍卖收入行使留置权。
(2)在拍卖人对买受人承担瑕疵担保责任的情况下,拍卖人对委托人享有追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