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亲自履行规则

三、亲自履行规则

亲自履行是指合同义务要由合同债务人向合同债权人履行,不得由第三人代替。这一规则事实上是法律对主体这一履行因素的要求。其基本含义有两个方面:①合同义务只能由合同当事人的债务人亲自执行;②合同义务的执行只能向合同当事人的债权人本人进行。

通常情况下,合同当事人一方之所以选定另一方,是因为他对对方的履约能力、履约条件、履约信誉等,都有比较细致的了解。因此,合同关系实际上是一种信用关系。从合同债务人的角度来看,他既然作出了承担义务的许诺,就应亲自完成这一许诺;从合同债权人的角度看,他既然接受了债务人的许诺,就说明他相信只有该债务人亲自履行义务,才能实现他的目的。这种信用关系就决定了合同履行在一般情况下,要由合同债务人亲自执行义务,合同债权人亲自接受履行。我国《合同法》第60条规定的“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实际上就包含了履行主体的约定。(https://www.daowen.com)

当然,亲自履行规则并不绝对排除第三人的代替履行。我国合同法允许在一定条件下的第三人代替履行。债权人的代理人代替接受履行、债务人的代理人代理执行义务、债权人指定的人代为接受履行、债务转让后的新债务人履行债务等,都是第三人代替履行的情况。只要不违反法律规定,都是可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