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附期限的合同

二、附期限的合同

《合同法》第46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合同效力所附的期限与条件不一样,期限的到来是必然的。故附生效期限只是对已成立合同生效时间的延缓,附终止期限是对合同效力时间的限制。(https://www.daowen.com)

总之,特别效力要件是对合同效力的限制,但这种限制具有相对性。民法理论认为,符合成立要件与一般生效要件的法律行为不仅在法律上已成立,而且已经具备一定的法律拘束力。例如,当事人不得否认或取消该合同,不得恶意促成或阻止条件的成就。对附生效条件或附生效期限的合同,在条件成就或期限届至之前,其法律效力处于可能状态或停止状态;当事人预期的权利义务关系只有在特定要件具备时方成为现实。对附解除条件或终止期限的合同,在条件成就或终止期到来之前,合同已生效,只是合同效力的持续状态受到条件和终期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