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履行保全的概念

一、合同履行保全的概念

所谓保全,顾名思义,是通过保护而使其安全之意。合同保全是债权保全制度的基本构成部分,保全的目的是使合同债权能得到安全实现,而合同债权的实现又是以合同义务的履行为实现条件的。换言之,保全的目的就是促使合同义务的履行,通过对债务人总体财产的控制,达到督促合同债务人债务的履行。因此,合同的保全更确切地说,是合同履行的保全。合同履行的保全,就是为保护合同债权人的债权不受债务人不当行为的损害而赋予合同债权一定保护措施的法律制度。合同履行的保全制度就是由这些保护债权的措施及措施的实行构成的。

债权人权利的实现是以债务人债务的履行为条件的。当债务人不履行自己债务时,债权人有权要求强制执行债务人财产,这是债权法律效力的体现。因此,债务人的全部财产就是债务履行的最后保障,理论上称为“责任财产”。[14]这样,债务人财产的增加或减少,都会直接影响到债权人权利的实现。为保障债权人权利的实现,法律通常赋予债权人以代位权和撤销权,以此消除对责任财产的消极影响和积极影响,克服强制执行和特别担保的不足。正是从确保合同债权实现的角度上讲,理论上通常又把以债权人代位权和债权人撤销权为基本内容的合同履行保全制度称为债的一般担保。(https://www.daowen.com)

合同履行的保全制度由于涉及第三人,因而属于合同的对外效力。虽然,按照合同相对性原则,合同当事人无权涉及第三人,但在利益衡量上,为了保障合同债权人债权的安全,在危及债权的特殊情况下,将其效力及于第三人,是必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