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资料

■参考资料

1.郑玉波:《民法债编各论(下)》,三民书局1981年版。

2.史尚宽:《债法各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3.王利明:《合同法新问题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年版。

4.崔建远主编:《合同法》,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

5.韩世远:《合同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10年版。

6.胡康生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义》,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7.马强:《合同法新问题判解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版。

8.郭明瑞、王轶:《合同法新论·分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9.高富平、王连国:《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居间合同》,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版。

10.肖建国、肖建华:《委托、行纪、居间合同》,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年版。

【注释】

[1]《合同法》第410条规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https://www.daowen.com)

[2]《合同法》第402条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

[3]《合同法》第398条规定:“委托人应当预付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

[4]参见《合同法》第400、401条规定。

[5]史尚宽:《债法各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363页。

[6]梁慧星:《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219页。

[7]《合同法》第406条第1款规定:“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8]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4年第8期。

[9]《合同法》第409条规定:“两个以上的受托人共同处理委托事务的,对委托人承担连带责任。”

[10]《合同法》第410条规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

[11]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6年第4期。

[12]马强:《合同法新问题判解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版,第48页。

[13]郭明瑞、王轶:《合同法新论·分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70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