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储合同的概念

一、仓储合同的概念

仓储合同,又称为仓储保管合同,是指保管人储存并保管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仓储合同中将货物交付他方储存并支付仓储费的当事人为存货人;为他人堆藏保管货物的当事人为保管人、仓管人;用以堆藏和保管物品的工作物称为仓库;仓管人堆藏和保管的货物称为仓储物。(https://www.daowen.com)

仓储合同,源自保管合同。只不过现代社会,商品流转的加速发展,使得仓储业在社会化分工中逐步独立出来,形成了自身不同于传统保管合同的特征。正基于此,各国关于仓储合同的立法,也有所不同。有些将其纳入民法典的保管合同中,如瑞士民法;有些将其纳入商法中,独立为有名合同,如日本、德国;英美法系则制定有关单行规则。我们认为,现代仓储业作为社会化服务行业已有别于传统的保管合同,应以有名合同的形式在立法中表现出来。我国《合同法》采此种立法例。尽管如此,将仓储合同、保管合同作为不同的典型合同加以规定,并不能割裂两者之间的密切联系。因此,《合同法》第395条规定,对于仓储合同,在合同法没有规定明确的内容,可准用保管合同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