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资料

■参考资料

1.郑玉波:《民法债编各论》下册,三民书局1981年版。

2.史尚宽:《债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3.王利明、崔建远:《合同法新论·总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

4.王利明:《合同法研究》第2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5.崔建远主编:《合同法》,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

6.韩世远:《合同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10年版。

【注释】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解释(一)》第9条规定:“依照合同法第44条第2款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手续,或者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才生效,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当事人仍未办理批准手续的,或者仍未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未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合同标的物所有权及其他物权不能转移。《合同法》第77条第2款、第87条、第96条第2款所列合同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2]《民法通则》第115条规定:“合同的变更或者解除,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

[3]裴丽萍:“论债权让与的若干基本问题”,载《中国法学》1995年第6期。

[4]《合同法》第79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①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②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③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https://www.daowen.com)

[5]“镜威公司诉梁金福船舶抵押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案”,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99年第35期。

[6]裴丽萍:“论债权让与的若干基本问题”,载《中国法学》1995年第6期。

[7]《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5年12月13日。

[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7条。

[9]王利明:《违约责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437~438页。

[10]《合同法》第84条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11]史尚宽:《债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708页。

[12]《合同法》第85条规定:“债务人移转义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

[13]《合同法》第86条规定:“债务人转让义务的,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但该从债务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1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9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