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优先购买
2026年01月30日
四、优先购买
依据《合同法》第230条规定,在租期内,出租人出卖出租房屋的,应于出卖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房屋租赁同其他租赁合同一样,转移的只是房屋的使用权,所有权(或经营权)仍归出租人享有。因此出租人可依法出卖其出租房屋,承租人不得以租赁权对抗。但出租人出卖房屋的意思表示应在出卖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出租人与抵押权人协议折价、变卖租赁房屋偿还债务,应当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出租人委托拍卖人拍卖租赁房屋,应当在拍卖5日前通知承租人。承租人未参加拍卖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若承租人愿意购买房屋,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若承租人不愿意购买,则承租人可依“买卖不能破除租赁”的原则,主张自己的租赁权,即原房屋租赁合同对于新所有权人(或经营权人)仍然有效。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情形的,承租人有权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但无权要求确认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https://www.daowen.com)
此外,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受到以下限制:①房屋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②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的;③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15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④第三人善意购买租赁房屋并已经办理登记手续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