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合同的特征

二、融资租赁合同的特征

1.融资租赁合同是转移财产使用权合同。根据《合同法》第242条规定,融资租赁合同的内容是转移租赁物的使用权,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承租人破产时,租赁物不得作为破产财产。

2.融资租赁合同属于双务、有偿合同。在融资租赁合同中,承租人有权取得租赁物的占有、使用权,同时承担支付租金的义务;出租人有权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并收取租金,同时承担向出卖人支付货款的义务;出卖人有权收取出租人的货款,但必须向承租人交付租赁物。因此,融资租赁合同为双务、有偿合同。(https://www.daowen.com)

3.融资租赁合同为诺成、要式合同。融资租赁合同只需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内容达成一致,便产生合同效力,不需交付实物。根据《合同法》第240条规定,“出租人、出卖人、承租人可以约定,出卖人不履行买卖合同义务的,由承租人行使索赔的权利……”这表明,若出卖人不交付标的物,承租人可依合同约定,追究出卖人的违约责任。同时也表明,融资租赁合同为诺成合同。

融资租赁合同属要式合同。《合同法》第238条第2款规定:“融资租赁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在融资租赁合同中,应当载明:租赁物的名称、数量、规格、技术性能、检验方法、租赁期限、租金的构成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币种、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的归属等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