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资料
1.崔建远主编:《合同法》,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
2.韩世远:《合同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10年版。
3.郭明瑞、王轶:《合同法新论·分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4.高富平、王连国:《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居间合同》,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版。
5.肖建国、肖建华:《委托、行纪、居间合同》,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年版。
【注释】
[1]参见《合同法》第414条的规定。
[2]《合同法》第421条第1款规定:“行纪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行纪人对该合同直接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3]郭明瑞、房绍坤:《新合同法原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709页。
[4]高富平、王连国:《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居间合同》,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版,第154页。(https://www.daowen.com)
[5]《合同法》第423条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委托合同的有关规定。”
[6]《合同法》第415条规定:“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由行纪人负担,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7]郭明瑞、房绍坤:《新合同法原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710~713页。
[8]《合同法》第421条第2款规定:“第三人不履行义务致使委托人受到损害的,行纪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行纪人与委托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9]《合同法》第418条第3款规定:“委托人对价格有特别指示的,行纪人不得违背该指示卖出或者买入。”
[10]参见《合同法》第416条的规定。
[11]《合同法》第417条规定:“委托物交付给行纪人时有瑕疵或者容易腐烂、变质的,经委托人同意,行纪人可以处分该物;和委托人不能及时取得联系的,行纪人可以合理处分。”
[12]梅仲协:《民法要义》,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435页。
[13]欧阳经宇:《民法债编各论》,汉林出版社1978年版,第181页。
[14]《合同法》第419条规定:“行纪人卖出或者买入具有市场定价的商品,除委托人有相反的意思表示的以外,行纪人自己可以作为买受人或者出卖人。行纪人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仍然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