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意思表示真实

二、意思表示真实

合同成立虽然也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有所要求,但其侧重点在于当事人间的意思表示是否一致,至于当事人作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则在所不问。而合同的生效则对已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作出进一步的要求,即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依传统民事法律行为理论对意思表示真实的理解,当事人的效果意思与表示行为一致即为真实。换言之,当事人的内在意志和外在意思一致即为真实。此一界定虽然非常容易理解,但在操作层面上却难以把握。一旦合同当事人就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发生分歧,作为非合同当事人的法官(或仲裁员)要判断当事人意思表示的真实性殊为不易。因为,毕竟法官对当事人的内在意志的了解仅能从外在的表示意思和其他证据加以判断。而这种判断并不必然与当事人缔约时的真实想法相符。故在判断意思表示是否真实方面有三种学说:①意思主义,即以意思表示人的内心的意思为准,强调意思表示的成立,必须有内心的效果意思的存在为基础,否则外部的表述无依据,应不发生法律上的效力,以保护意思表示人。[3]该观点要求法官穷尽一切可能探究当事人的真实想法,此法难以达成且不经济。②表示主义,即以意思表示人的外部表示为准,因其内心效果意思难以查知,故应从其外部表示推知效果意思的存在,赋予法律上效力,以保护相对人的信赖及交易安全[4]但仅以当事人的外在表示意思作为判断意思表示是否真实的唯一依据,并不追究当事人的内心真实想法,其结果往往与当事人真实意志大相径庭,易造成冤假错案,也不可取。③折中主义,即或以意思为主、表示为辅或以表示为主、意思为辅,希望以此适当调和意思表示人与相对人的利益,并维护交易安全。[5]此为判断意思表示是否真实所通常采用的方法。

在一般情形下,意思表示人通过表示行为表达于外部的意思与其内心效果意思是一致的,但有时也会出现内心真实的效果意思与表达于外部的意思不相符的情况。为了操作上的方便,民法理论还从逆向思维方式给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情形加以归纳。意思表示不真实又称为意思表示瑕疵,依瑕疵是否基于表意人自身的原因,又可分为意思与表示不一致和意思表示不自由两种类型。(https://www.daowen.com)

意思与表示不一致,又称为意思表示欠缺。它是指表意人因故意或怠于注意或认知能力的局限而使得意思表示与效果意思不一致。故意的意思与表示不一致主要表现为真意保留、通谋和伪装三种;怠于注意或因认知能力的局限而导致的意思与表示不一致,表现为错误和误解。我国法律对真意保留未作出明文规范,但在理论上学者认为,真意保留的效力,原则上有效,但相对人明知意思表示人的外部表示与真意不符则无效。[6]

意思表示不自由,则是因为外力干涉而致的表意人违背自己真实意志的意思表示。这主要表现为因受欺诈、胁迫及不当影响而为的意思表示。根据《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无效;根据《合同法》第54条第2款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变更或者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