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责任的特征
违约责任作为一种民事责任,它既与刑事责任、行政责任截然不同,又与其他民事责任有别。除具有民事责任的一般特征之外,违约责任还具有独有的特征:
(一)违约责任以合同有效成立为前提
违约责任产生的基础是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若当事人之间不存在有效的合同关系,则无违约责任可言。
合同责任和合同义务是两个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的概念,都以合同有效成立为前提。合同义务是由合同产生的债务人应为的作为或不作为,其实质是法律通过合同对债务人形成的一种具有强制力的约束。而合同责任则是对债务人所为的违反这种约束的行为所要求承担的法律后果。合同义务是发生合同责任的必要前提,合同责任则是违反合同义务的必然后果。两者之间存在一种因果关系,违约责任正是违反合同义务的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二)违约责任的确定具有相对的任意性
合同法以任意性规范、倡导性规范为主。这是由合同自由原则和民事责任的“私人性”所决定的。因此,违约责任的确定,除法律强制规定外,当事人可以在法律规范的指导下,通过合同加以确定,从而有别于确定方式和范围一般由法律直接规定的侵权责任。法律允许合同当事人自主、自愿约定各自的权利义务,同时也允许当事人通过合同预先约定违约形态、违约金的数额幅度、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甚至在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约定限制乃至免除责任的事由,当事人还可以通过合同约定排除相关法律规范的适用。此为我国《民法通则》第112条、《合同法》第114条所明定。这充分表明,违约责任的确定具有一定的任意性。但是,违约责任的确定所具有的任意性是相对的,而强制性则是绝对的。当事人一旦就确定违约责任达成合意,即产生法律效力,从而具有强制力;同时这种约定也不能否定和减弱违约责任的强制性,而且在当事人订立的违约责任条款有失公平时法律也会加以干预。因为如果违约责任失去强制性,则债务也会就失去对当事人真正的约束力,当事人约定的各种条款,包括违约责任条款,也都失去了应有的约束力,合同目的也必将落空。(https://www.daowen.com)
(三)违约责任具有补偿性
违约责任作为民事责任的一种,主要是一种财产责任,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会给另一方造成财产损失。而追究违约责任的目的,主要是弥补或补偿因违约行为而给合同债权人所造成的财产损失。现代民法彻底否认了古代法中对违约当事人实施人身自由限制乃至人格减等的责任。从我国《合同法》所确认的违约责任方式来看,无论是强制实际履行,还是支付违约金、赔偿金,或者采用其他补救措施,无不体现出补偿性。这是合同法平等原则的具体体现。一旦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使合同关系遭到破坏,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失去平衡时,法律通过违约责任的方式,要求违约方对受害人所遭受的损失给予充分补偿,填补损害,以平衡双方当事人的物质利益关系。所以,我国《合同法》第113条明确规定,违约方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应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四)违约责任具有相对性
违约责任的相对性,是指违约责任只能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即合同关系的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发生,合同关系以外的第三人,不负违约责任,合同当事人也不对第三人承担违约责任。这体现了合同的相对性原理。
违约责任的相对性是由合同义务的相对性决定的。合同关系只存在于特定主体之间,其权利义务也主要是对合同当事人产生约束力,合同当事人无权为他人设定合同义务。因此,违约责任只能由债务人向债权人承担,不得将责任转嫁给他人。即使是债务人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债务不能履行时,债务人仍应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债务人只能在承担违约责任后向第三人追偿。《合同法》第121条明确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同时,债务人不仅对自己直接实施的违约行为承担违约责任,而且对其代理人或其他债务履行辅助人实施的违约行为也应承担违约责任。这是因为代理人或其他债务履行辅助人是依债务人意思行事的,法律后果也归于债务人,并不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而非违约责任相对性的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