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保证方式
保证方式,即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方式。根据我国担保法的规定,保证的基本方式有两种,即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
(一)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指保证人只承担担保上的责任而不承担主债务履行责任的保证。即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
一般保证是当事人通过约定设立的。如果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没有约定保证人承担一般保证责任,所成立的保证就不是一般保证。
在一般保证中,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前提有两个:①主债已经审判或仲裁,换句话说,债权人不能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而须先通过诉讼途径向主债务人追偿;②须是先对主债务人的财产强制执行。只有主债务人的财产被强制执行后仍不足清偿债务的,对于不足部分始能要求保证人承担。由此可见,一般保证的保证责任只能是补充责任,即补充主债务人财产的不足。而且,这种补充责任的承担方式只能是代为赔偿,而不可能是代为履行。这样的保证责任对于保证人来说,是最轻的一种。(https://www.daowen.com)
一般保证的一个显著特征就是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所谓先诉抗辩权,是指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且就主债务人财产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之前,有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法律对先诉抗辩权的规定,目的就是以穷尽主债务人的财产为保证责任承担的前提。
(二)连带保证
连带保证,是指保证人与主债务人对主合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在连带保证中,当主合同债务人没有按约定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就可向债务人或保证人中任何一个要求履行债务,或承担债的不履行责任。这就意味着,一旦担保事项出现,保证责任就随即产生,保证人不能像一般保证那样享有先诉抗辩权。因此,连带保证中的连带包含着两个方面的连带:①主体连带,即保证人与主债务人连带承担责任;②责任方式的连带,即主债履行与不履行主债的责任的连带。债权人既可要求履行主合同债务,也可直接要求承担债务不履行责任。可见,在连带保证中,保证人的责任要大得多。
这种情况表明,保证人在不同的保证方式中所处的地位是不同的。因此,在订立保证合同时,应明确约定保证的方式。如果没有约定,法律规定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