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式联运合同的订立及运作程序
2026年01月30日
二、多式联运合同的订立及运作程序
1.多式联运经营人根据货主委托和自己经营路线情况,判断接受与否。若能接受,就在场站收据(副本)上签章,证明接受委托,合同关系已成立,或另行制订合同文本,双方签章成立。
2.多式联运合同签订后,其经营人可以与参加多式联运的各区段承运人就多式联运合同的各区段运输约定相互之间的责任,但该约定不影响多式联运经营人对全程运输承担的义务。故各段承运人与多式联运经营人之间的约定对托运人而言属内部约定。
3.多式联运经营人收到托运人交付的货物并验收后,应签发多式联运单据,即提单。按照托运人的要求,提单可以是可转让的,也可以是不可转让的。(https://www.daowen.com)
4.因托运人托运货物时的过错造成多式联运承运人损失的,即使托运人已经转让多式联运单据,托运人仍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这要求托运人转让的提单是无瑕疵债权。
5.货物的毁损、灭失发生于多式联运的某一运输区段的,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赔偿责任和责任限额,适用调整该区段运输方式的有关法律规定,损害发生的运输区段不能确定的,适用合同法现行规定。因为多式联运往往发生于国际多式联运之中(international multimodal transport),各区段的所属国法律规定各异,故1980年5月在日内瓦召开的联合国国际多式联运公约会议第二期会议上,通过了《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但该公约加入国未达到30个最低生效国的标准,故还是一个未生效的公约。因此,发生于不同国家的运输区段的损害,适用该区段所属国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