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存的债务承担
2026年01月30日
三、并存的债务承担
并存的债务承担,即第三人加入债务关系与原债务人共同负担同一内容的债务,而原债务人并不脱离债务关系。追根究底,并存的债务承担就是债务的部分移转。
并存债务承担的最大特点在于:由第三人加入债务人一方成为新债务人,使原来的单数主体之债转变为债务人为多数的复数主体之债。因此,在并存的债务承担中,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关系,以及各债务人之间的关系,应适用多数主体之债的一般规则处理,具体如下:
1.若原债务为可分之债,并且新债务人与原债务人约定按照各自的份额分担债务,债权人亦表示同意,则此并存的债务承担应按照按份之债来处理,即新债务人与原债务人对债务承担按份责任,债权人只能要求他们按照各自的份额履行义务。(https://www.daowen.com)
2.若债的性质为不可分之债,或者承担人与债务人并未约定按照确定的份额分担债务,则承担人加入债的关系后,作为新债务人与原债务人共同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连带债务人之间的关系应适用《民法通则》第87条关于连带债务的规定予以调整。
司法审判中应予注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8条规定:“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转移合同义务后,受让人与债权人之间因履行合同发生纠纷诉至人民法院,受让人就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权利提出抗辩的,可以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