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的种类

二、建设工程合同的种类

(一)按工程建设的环节分类

1.建设工程勘察合同。这是承包人与发包人之间就建设地点的地理、地貌、水文等地质状况进行调查研究而签订的合同。

2.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按照此合同,承包人应按发包人的要求,向发包人提供工程设计方案和施工图纸,并在施工过程中,对有关设计的问题进行现场指导和监督、验收。

3.建设工程施工、安装合同。即就工程项目的建筑施工和安装所签订的合同。

值得注意的是,在建设工程合同中还有另一类合同——工程建设监理合同。它是由建设单位与工程监理单位签订的以由监理单位代表建设单位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基金的使用等方面实行监督为内容的合同。严格意义上讲,它不属于建设工程合同之列,而属于委任合同。

(二)按合同的标的分类(https://www.daowen.com)

1.总承包合同。指发包人将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安装等全部工作交给同一个承包人承包而订立的合同,承包人因此称为总承包人。

2.分项工程承包合同。指发包人将工程项目分成若干不同部分,分别就其中不同的部分与承包人订立独立的承包合同,各承包人只对自己承包的部分向发包人负责。

应该注意分项承包合同不同于分包合同或转包合同:

(1)分包合同是指总承包人或分项承包人在与发包人签订了总承包合同或分项承包合同后,再将其所承包的工程的一部分或全部交给第三人承包完成而签订的合同。按我国《建筑法》第29条的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分包合同的当事人是总承包人与分承包人,分承包人一般不与发包人产生直接的法律关系。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建筑法》第24条还规定,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合同法》第272条第3款规定,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2)转包合同是指总承包人将建筑工程合同中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人享有或承担,自己退出与建设单位的承包合同关系而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我国《建筑法》第28条明文规定: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合同法》第272条规定,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人;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根据这一规定,承包单位经发包人同意将部分建筑工程转包给第三人,应合法有效。